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那么誰是法律意義上的作者呢?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三種情況:(1)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2)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3)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不管作者是公民,還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如果要確認版權歸屬,首先要看作品是在怎樣的狀態下產生的,因為創作形式的不同,著作權的歸屬也會不同。今天聯貝財務以攝影作品為例,為*詳細解釋有關著作權的相關規定。
一般而言,一幅攝影作品的產生有以下五種形式:
對于自主創作的作品,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也就是說對于攝影作品而言,如果是攝影師在其自主狀態下拍攝的,只要該作品不違反國家的法律,法律又沒有另外的規定,那么無論作品是否發表,攝影師對作品都擁有版權,這種權利就包括上面講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自由攝影師外出采風拍攝的作品即屬此類。
對于合作創作的作品,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在文學創作中,有合作的情況,在攝影中同樣也有合作的作品,特別是一些創意性質的藝術作品,從構思到布景、再到拍攝,有時需要兩個人、甚至兩個人以上共同合作完成,這類作品的著作權就應該歸合作作者共同擁有。比如兩個攝影師通過共同努力在攝影室中完成了一幅精彩的攝影作品,這時決定作品是否發表,應該由兩個人共同決定,作品在發表時,應該署兩個人的名字,使用作品所獲得的報酬也應該由兩個人共同享有。
對于職務作品的歸屬,不同國家有著不同的規定。在英美法系中,著作權更多被認為是一種商業利益。他們規定,職務作品的著作權屬于雇主,包括法人、公司、團體或其他組織。比如美聯社記者拍攝的所有與業務有關的照片,其版權均歸美聯社所有,但包括我國在內的部分國家更注重保護著作權的精神權利。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確認攝影作品是不是職務作品,可以從兩個方面考慮,*、攝影師與所在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這包括有正式勞動合同的正式勞動關系,也包括事實勞動關系。存在勞動關系,是攝影師的作品成為職務作品的前提條件;第二,該攝影作品的創作是不是屬于工作任務的范圍。如果不是為了完成工作任務拍攝的作品,就不能算職務作品。
對于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除非是法律法規規定或事先有合同約定,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同時,為了保護單位的利益,單位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同時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
攝影師接受他人委托創作的作品,屬于委托作品。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末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由此可見,一些攝影師接受個人或者單位委托創作的攝影作品,如果事先沒有合同約定,這些攝影作品的著作權就屬于作者。比如一些攝影工作室為顧客拍攝的明星照,如果和顧客沒有事先的約定,作品的版權就是屬于攝影師或者工作室的。如果顧客把這幅作品隨便使用在任何商業用途,攝影師作為作品的版權擁有者都可以追究使用者的責任,但同時需要注意的是,攝影師也不可以隨便使用這幅作品,因為攝影作品的使用還必須尊重被攝者的肖像權。
法人作品是指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作品作為參與其中的自然人就不享有著作權。比如某市宣傳部門組織編委會編輯出版《當代xx城市風貌》畫冊,如果其中的攝影作品是由編委會主持拍攝,作為攝影師是代表編委會的意志去進行創作,畫冊中的作品也是由編委會承擔責任的,那么編委會就是攝影作品的作者。攝影作品的著作權由編委會行使。拍攝該攝影作品的攝影師并不享有著作權的一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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