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企業停止運營的時候,你會選擇注銷公司還是直接甩手不管了?在這之前,企業要知道一件事:公司注銷才是負責任的做法,如果企業沒有及時注銷公司,企業負責人仍然需要為公司承擔責任。
可能會有人覺得公司注銷太麻煩了,需要去的地方有很多,每個地方都很遠,注銷一個公司需要很多時間和精力,殊不知,如果企業不申請注銷也不再運營,企業就仍然存在,企業負責人仍然需要為公司負責任。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第654號令)第八條規定:“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一年起報送并公示年度報告。”企業有及時報送企業年度報告的法定義務。
根據該條例第九條的規定,企業歇業、清算的,應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該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公司不注銷也不運營,很有可能會被吊銷,等到公司吊銷后企業負責人再想要去注銷可就不是那么容易了,到時候還可能需要交罰款,與其到時后悔不如在停止運營的時候及時申請公司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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