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律師而言,股權轉讓業務我們都不陌生,我們常常為企業股權轉讓業提供咨詢、參與進行談判、擬定法律書狀等法律服務,然對股權轉讓中涵蓋的稅收問題,可能并不一定一定都很清楚,鑒于此,本人現對股權轉讓涉稅問題進行了初步整理,在此共享給*,希望對*有所協助。
一、股權轉讓涉及稅種
所謂股權轉讓即指股東將其持有的股權轉讓給受讓人并由受讓人支付對價的一種轉讓形式。股權交易主要涉及如下稅種:
(一)糾葛稅
流轉稅指以納稅人商品生產、流通環節的流轉額或者存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營業額為課稅對象的一類稅收。流轉稅是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純化,具體內容包括增值稅、營業稅、增值稅等。從增值稅、消費稅的課稅對象看,股權交易并不涉及此兩種稅。那股權交易中是否涉及營業稅呢?我們具體看下法律條例的規定。
《財政部、逃稅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具體規定: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從該規定明確可以展現出股權轉讓并不征收營業稅。
特別螢幕上
1、公司均衡轉讓營業稅問題——公司整體轉讓其遺產、債權、債務時是否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海南南山旅游發展有限公司企業重組中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的審批》(國稅函[2005]1174號)中明確表示:營業稅的征收范圍為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道德上。海南南山旅游發展有限公司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不屬于企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因此,上述轉讓股權的行為不應征收營業稅。據此,企業若整體轉讓其資產、債權債務應不征收營業稅。
2、 公司整體轉讓資產涉稅問題——即公司僅將原有資產整體轉讓,但并不含其它的債權債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青海省黃河尼那水電站整體資產出售行為征收流轉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504號明確規定:青海省三江股份有限公司將其隸屬于的黃河尼那水電站整體資產出售給聯合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并非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不屬于企業的整體產權交易行為。因此,在青海省黃河尼那水電站整體資產出售過程中,其卷入的銷售裝卸行為應照章征收增值稅,轉讓田產使用權和銷售不動產的行為應照章征收營業稅。
從上述兩個批復可以看出,企業在整體資產轉讓時,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企業僅在整體轉讓產權時,才可免征營業稅。
(二)所得稅
1、企業所得稅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企業依法轉讓自身持有的股權,應繳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推行企業所得關稅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關于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量度問題”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達到。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扣除利潤等股東遺留下來盈利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總額。
2、個人所得稅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個人依法轉讓自身持有的股權,應按20%的比例繳納個人所得稅。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明確規定: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起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顧問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并持稅務機關復印件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減免、不征稅證明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租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特別提示
1、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交回轉讓的股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30號規定:
(1)若股權轉讓合同已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之前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不能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行為落幕后,在場人陷入僵局簽訂并指派中止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予以退回。
(2)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因執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裁決、停止執行原股權轉讓合同,并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的,由于其股權轉讓行為已經完成、收入未根本實現,隨著股權轉讓關系的解除,股權收益不復普遍存在,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從行政行為合理化原則駛向,納稅人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延后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告》2011年第41號規定:
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股價市場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報價、撫恤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范圍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計算公式: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耗費額)及相關稅費
(三)印花稅
1、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所涉印花稅介紹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 ,一般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的,應按產權轉移書據所載金額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
《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第十條規定“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中“財產產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指: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2、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所涉證券交易印花稅介紹
(1)各省市小企業股份轉讓管理系統中企業股權轉讓: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轉讓股票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7號)規定: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買賣、繼承、贈與股票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 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2)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交易印花稅改為單邊征收問題的通知》財稅明電【2008】2號規定: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征收方法,將現行的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對雙方當事人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調整為單邊征稅,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的出讓方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受讓方不再征稅。
(3)優先股轉讓: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優先股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6號規定: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買賣、繼承、贈與優先股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均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 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二、股權贈與涉稅問題分析
股權贈與是否需要繳納所得稅,目前國家稅務部門仍未明確規定。
但《河北省大多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冀地稅函【2009】119號第四條“對無償轉讓股權行為的管理”卻明確規定:繼承、遺產處罰、直系親屬之間(直系親屬主要是指血親、父母、父母、子女、養子女、繼父母、繼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及其他近親屬)。無償贈與股權情況下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他情形的自然人股東將股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稅,稅率為20%。從上述規定看,河北省規定繼承、遺產處分及直系親屬間的股權贈與是免稅的,除此之外,均應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西安本地不能給予是如何操作的呢?本人電話咨詢了西安12366稅務服務熱線,其給出的答題為:
1、股權贈與屬于計稅依據相比偏低的情形,故若有正當理由(此處正當理由主要指: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甥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允許撫養或者富戶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則在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后可免征個人所得稅。否則,稅務機關可以核定征稅。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2011第27號)
2、將股權贈與給企業時,受贈企業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3、為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合并等所立的書據,應依法繳納印花稅。就股權贈與而言,若屬于正當理由的贈與,則不涉及合同金額,而印花稅系按產權轉移書據所載金額萬分之五征稅,由于此時并不涉及任何金額,故實際不必繳納印花稅。除此之外,股權贈與應依法繳納印花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三、資產置換股權涉稅問題
資產置換股權具體涉及哪些稅,因置換資產不同而各有差異性,且實務中不同地方規定也不盡相同。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以不動產換取企業產權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魯地稅函[2001]227)號規定:以不動產投資入股與以不動產換取企業產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以不動產換取產權,不同于投資入股以不動產換取產權的實質是有償轉讓不動產的所有權。因此,對單位和個人以不動產換取企業產權應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
但《西安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資產置換股權稅收問題的批復》市地稅[2001]12號卻規定:西安唐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將下設的三塊資產,即西安唐城天然果汁有限公司、銅鑼灣酒店、碑林區長勝街7號院與西安飲食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股權置換,取得西飲股份20.61%的股權。該公司以資產置換股權行為所涉的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轉移屬于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項、第九項規定,對西安唐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資產置換股權行為不征收營業稅(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大部分的資產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文章來源于微信訂閱號“標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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