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報〔2017〕45號,將買家銷售一統寶山發票擴展到稅款寶山發票管理新管理系統,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車融資、代工和標售企業前提通過增值稅寶山發票管理新系統出示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與現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票樣保有不一。必需留意注目的是:一是發票字符編碼規則大為調整。第1位為0,第2-5位選出省、省市、行政區域和計劃書國發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序列號,第11-12位為17。發票位數為8位,按年度、分批次精簡。二是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車價總計”欄次僅指明貨車價款。三是二手車交易銷售、二手車經銷企業、經紀機構和拍賣企業在辦理名下手續過程中繳納的其他費用,應當固定開具增值稅發票。
舊發票
新發票
為單位和個人可以公告全國性增值稅發票安檢平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對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資料進行查驗。
那么,引發二手車轉讓性行為,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后,需不需要再度繳納車購稅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得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4號)規定:“車輛購置稅采行一次征收管理制度。購置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暫時征收車輛購置稅。”因此,已繳納車購稅的車輛發生二手車轉讓行為,不需重新稅款。
如果納稅人賣給的是退稅車輛,根據《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規定:“免稅車輛因轉讓、變動設施等原因,其免稅條件出現的,納稅人應在免稅條件消失之日起60日內到分管稅務機構重新申報納稅。
免稅車輛發生轉讓,但仍分屬免稅范圍的,受讓方應當自購買或拿到車輛之日起6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免稅。”因此,免稅車輛不論免稅條件確實消失,在發生轉讓行為后,都需要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重新申報。重新申報需要哪些材料呢?
一、 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發生二手車交易行為的
1、發放納稅人簽發
2、《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3、《完稅證明》地契銷毀
4、納稅申報表
二、 免稅條件未消失車輛,發生二手車轉讓行為的
1、《免(減)稅申請表》
2、《納稅申報表》
3、納稅人身份證明
4、《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5、《完稅證明》正本
6、其他免稅申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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