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個體工商戶納稅人的政策指引
愛戴的個體工商戶納稅人:
為全面性贊成個體工商戶動工公私合營,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慢繳納2020年可得稅有關事務的告示》(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的規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個體工商戶在2020年耗盡申報期按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后,可以中止繳納當期的個人所得稅,延期至2021年*申報期內全數繳納。個體工商戶全面實施簡單申報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暫不扣劃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申報期內一并劃繳。
明確來講,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間,您的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才可兌現申報,相關繳納可以延緩至2021年1月申報期中止前繳納。如果您是經常性定額戶,您的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也延遲到2021年1月申報期結束前一并劃扣。
另外,您如果因為房租、一大筆錢、積分落戶等特殊無需,也可考慮不體驗該政策,認定后繳納稅款才可。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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