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我是一般納稅人,為什么當期認證的進項稅率也不得抵扣?
我的狀況精確說一下,今年新組建的商業公司,注冊資金10萬元,現在就是2名企事業,當期證件了銷售發票,也有拿下的進項專用發票,但是稅務局請示是當期認證、當期不得抵扣。早就?
答復
原因當然是實質性的,比如購得的進項用作輕便計稅、勞工、個人消費品等,但是根據你的概述,你公司之所以當期認證、當期不得抵扣,原因在于你統稱輔導期一般納稅人。
所得稅專用發票出臺“先判讀,后抵扣”管理。
因此,三月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應在次月比對相符合后抵扣。
說明
政策一:
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會籍認定管理制度》(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第十三條規定:“掌管稅務政府機關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對下列一般納稅人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
1、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新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商貿雜貨企業;
2、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一般納稅人。”
政策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的知會》(國稅發〔2010〕40號)第三條規定:“認定辦法第十三條*款所指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是指注冊資金在80萬元(含80萬元)一覽表、職工總數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發企業。只投身出口國際貿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除外。
批發企業按照國家統計局榮譽的《國民經濟從業人員分類》(GB/T4754—2002)中有關批發業的行業區劃方法明確。”
第四條規定:“認定辦法第十三條所稱‘其他一般納稅人’,是指帶有下列可能會之一的一般納稅人:
1、增值稅偷稅支出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套取出口退稅的;
3、虛開增值稅扣稅匯票的;
4、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規定:輔導期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原稱專用發票)抵扣聯、粵海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及空運費用兌換現金
應該在折線查核比對答案后,才可抵扣進項稅額。
政策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性沖出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示范區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人事的告示》(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八)試點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后,出現增值稅偷稅、騙取出口退稅和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等手段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對其實行6個月的納稅輔導期管理。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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