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理說有了勾選確認平臺后,基本不會再把增值稅專用發票放過期了,為什么這么說呢?
很簡單的道理,不管發票流沒流轉到你手里,只要銷售方一開出來,信息一上傳,你在你確認平臺就能看到這個數據。
換做以前沒這個平臺的時候,如果業務員不知道發票有認證期限,經常把發票壓在手里放過期;經常有在快遞過程中丟發票,等到財務發現時候為時已晚。
但是現在你每個月都會上勾選平臺去確認發票信息,那些個開具時間特別久遠,發票還沒流轉到你手里的發票肯定是你的重點關注對象啊。
打一發票從銷售方開出來,它的信息就赤裸裸的躺在你勾選界面,再出現過期未處理情況,那就說不過去了。
不過,萬事無絕對,當有*你拿到一張發票,掐指一算,距離開票日期已經超過了360天,你該采取什么樣的措施彌補呢?
實踐工作中你可以權衡風險利弊,做出適合自己實際情況的*佳處理。
如果你發現你的發票去大廳掃描已經無法掃描認證,開票之日起到認證當天已經超過了期限360天。那么,你可以按以下思路試一下,看還能不能挽回此筆稅款。
1、選擇進行勾選確認
雖然現在所有的納稅人都可以進行勾選確認了,但是掃描認證并未取消,有些尚未習慣勾選認證或者說不方便進行勾選確認的還是會通過大廳或者掃描機器進行掃描認證。
如果出現掃描認證開票日到認證日超過360天的,建議你馬上試一下網上勾選。
為什么可以這樣試呢?專票應該于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選擇確認,但是在具體360日這個界定上有所差異。
掃描認證是自開票日期到掃描認證日期360個自然天內,也就是你直接從發票開具日期開始數天數,超過360天后再掃描就沒法認證了。
勾選確認的360天是稅款所屬期1日之前360天內開具的發票都可以「比如你要勾選到6月,那么從6月1日往前360天內開票日期的發票都可以勾選到」。
也就是說,發票開具時間距離勾選當月1日不超過360天,都可以在稅款所屬期當月勾選并在次月申報期內抵扣。
這就形成了一個空間,一張算天數已經過期不能掃描認證的發票可能還滿足勾選確認的條件,可以進行勾選確認。
可能說起比較抽象,筆者給你列個表你就清楚了。比如一張2018年6月6日開具的發票,按照360算,*遲掃描認證時間就是2019年6月1日。
也就是說,你今天把這張發票拿去掃描認證,系統就沒法給你過了。因為過了6月1日就超過360天了。
但是你去勾選系統,勾選系統的規則就是稅款所屬期當月1日前360日之內開具的發票都可以。
那么6月能勾選到的發票就是從6月1日往前數360天,這個區間開具的所有發票都可以。而2018年6月6日開的發票剛剛好滿足這個條件。
那么,很顯然,這張18年6月6日的發票依舊可以勾選到6月所屬期。
但是記住,這實質上不是對360天認證期限的否定和廢除,因為實質上并不會因為選擇不同方法而延長發票的*長所在抵扣所屬期。這張發票無論如何*后的抵扣所屬期都僅僅是2019年6月。
2、勾選如果都也不能勾選了,那就只有繼續看看是否符合下面這兩種情況,如果符合可按照進行處理。
2.1 走逾期抵扣流程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于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未能按照規定期限辦理認證、確認或者稽核比對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逐級上報,由省國稅局認證并稽核比對后,對比對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
之前是需要國家稅務總局認證并稽核,但是*新規定是自2018年1月1日起,可以由省國稅局核準。當然機構合并后自然就是省稅務局。
這是一個利好,層級下放更有利于事情的解決,要知道以前需要上報到稅總,這個時間和結果就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現在由省上解決,逾期發票的抵扣問題辦理效率肯定會得到提高。
但是這里也要注意一個問題,必須是客觀原因,如果是人為主管造成的過期,那肯定是不能處理的。而客觀原因都是需要材料佐證的,不是隨便編造就能蒙混過關的。
什么是客觀原因,這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有具體說明,筆者電腦里面至今還保存著08年汶川地震影響未認證過期的發票,上報國家稅務總局補抵扣的清單數據,地震自然災害,這個就是客觀原因。
2.2 逾期發票讓銷售方開紅字沖銷再開一張發票過來抵扣。
現在申請開具紅字發票都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上進行,逾期未認證發票開紅字目前在技術上可行。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這樣說的,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并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
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同時文件廢除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9號)銷售方應于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的規定。
但是,也不是說因此就能任性開具,開具紅字發票得有大前提。
那是需要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
如果你僅僅是因為人為放過期來開紅字處理,存在紅字開具附件材料支撐不足的風險。后期稅務局檢查紅字申請材料時候會面臨這種問題。所以這種辦法在進行處理時候雖然技術上可行,但是一定不能胡亂使用。
2018年1月,蘇州工業園區國家稅務局*稅務分局在其對納稅人的發票培訓中提到了這么一個熱點問題,也說明在實踐中,只要業務具備真實合理性任何時點均可紅沖。
具體是這樣說的,因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傾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級發生銷售折讓的,紅字發票開具不受發票認證期限限制,只要業務具備真實合理性任何時點均可紅沖。如因稅控系統監控導致無法開具的,大部分情況下屬于系統軟件升級版本差異,發生該問題納稅人可自行聯系服務公司予以維護。
總之,發票如果沒有客觀理由被放過期,原則上基本是不允許抵扣了,如果采取非常手段處理理論上都是有風險的。
所以,日常財務工作主要還是多留心,現在360的期間再加上勾選平臺時刻可以查詢的功能,財務就更不應該失職,把發票人為放過期了。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