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如果在進行商標注冊時因為近似或其他原因被駁回的,可以先查詢一下已注冊的相似商標是否被正常使用,如果發現被擱置就可以通過商標撤三申請的方式來撤銷之前的商標,然后再注冊公司自己的商標,注冊商標也好,商標撤三也好其目的都是為了獲得商標使用權。
1、連續三年不使用的
商標注冊之后,如果不使用是對商標符號資源的浪費,也是他人注冊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攔路虎。對于閑置的商標,法律規定了到時“清理”的制度。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商標注冊之后,商標注冊人不能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比如,對注冊商標文字、圖形、顏色等進行改變,之后還加上注冊商標的標識。如果確需改變,應該再次申請新的商標。
商標注冊人也不得自行改變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如果確需改變,應該根據商標局的要求,向商標局提出申請,繳納規費,進行變更。
(1)委托代理機構辦理。
(2)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辦理。
商標撤三申請需要收集到足夠的證據以證明該商標連續三年未被使用。這時候提供的證據完整程度就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所以企業企業在辦理商標撤三是,建議選擇一家專業的代理機構來辦理,這樣將會大大的提升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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