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申請登記的法律:
一、企業名稱不得含量下列素材的詞語:
1、 違背于國家、平等公共個人利益的;
2、 或許對社會公眾致使欺騙或者誤用的;
3、 外國國家(南部)名稱、亞太地區組織名稱;
4、 綠黨名稱、軍政國家機關名稱、市民組織名稱、社會成員名稱及步兵師番號;
5、外國文字、漢語拼音字母、伊朗進制;
6、其他法律、管理法律規定全面禁止的。
二、企業名稱原則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字音。
三、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計有規定的除外。
四、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企業代表處名稱應當被稱作其所宗主企業的名稱。
五、企業營業執照上只準標記一個企業名稱。
六、企業名稱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未有核準:
1、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同從業人員企業名稱名諱有所不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2、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3、與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4、其他強制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
七、企業名稱需譯成外文使用的,由企業依據文字翻譯者原則直接翻譯使用,不需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
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名稱實行標準登記管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任全市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并負責核準下列企業名稱:
1、 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紅字的;
2、 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的;
3、所含所轄的。
偏遠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核準前款規定大部分的下列企業名稱:
(一)冠以同級行政區劃的;
(二)同級行政區劃放在企業名稱字號不久組織內容之前的。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與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方法》核準外商投資企業名稱。
二、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
在企業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該字樣應為行業的限定語。
使用外國(地區)出資企業字號的外商獨資企業,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左至右都由,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例如:北京安泰新銳計算機技術子公司,“北京”為行政區劃;“安泰新世紀”為字號;“信息技術”為行業;“有限公司”為組織形式。
一、行政區劃:
1、 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本企業座落在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
2、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法人,可以將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放在字號之后,組織形式之前:
1、 使用股權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3、 該控股企業的名稱不含行政區劃。
4、使用外國(地區)出資企業字號的外商獨資企業,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二、字號:
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2個以上漢字組成,行政區劃不得用于字號,但縣
以上行政區劃地名有著其他含義的除外。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資人的住址作字號。
三、行業:
1、 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解釋應當是揭示企業經濟社區活動物理性質歸位于宏觀經濟行業或者企業經營特色的詞語。企業名稱中行業用語表述的內容應當與企業經營范圍認同。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不同大類的,應當允許主要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用語表述企業名稱中的行業。
2、 企業名稱中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所專門從事行業的,應當符合下述條件:
(1) 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5個以上大類;
(2) 企業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1億元投資額以上或者是企業集團的母公司;
(3) 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中字號不相同。
3、企業為反映其經營特點,可以在名稱中的字號之后使用國家(地區)名稱或者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上述地名不 視為企業名 稱中的行政區劃。如:北京***甘肅點心有限公司、北京***中韓海鮮有限公司。“四川火鍋”、“韓國燒烤”字詞均視為企業的經營特點。
4、 企業名稱不 應當或者說明有勝過其經營范圍的業務。
四、組織形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申請登記的企業名稱,其組織形式為有限公司(合資企業)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依據其它法律、法規申請登記的企業名稱,組織形式不得申請為“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業可以申請用“廠”、“店”、“部”、“中心”等作為企業名稱的組織形式,例如“北京***食品廠”、“北京**百貨公司”、“北京**技術開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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