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記通曉政策,漏掉加計1%的應稅抵扣,多交了10萬元增值稅,想到案例吧!
案例:甲公司劃撥課稅經濟作物,經過成品后生產成面包賣掉餐廳,使用增值稅負13%。經常甲公司的會計均立案根據生產自銷的農產品免稅發票抵扣了9%。
購進免稅農產品:
借:木材 10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率 90萬元
貸:金額 1090萬元
全部領用材料用以生產加工:
借:生產量 1000萬元
貸:原材料 1000萬元
銷售罐頭:
借:銀行存款2260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60萬元
當期繳納增值稅=銷項稅-進項稅=260-90=170萬元
回答:上述增值稅的估算精確嗎?
提示:上述增值稅的計算,由于會計醫護人員政策控制不做到,漏掉了1%增值稅加計抵扣,所致多繳納增值稅了,正確的分配如下:
購進免稅農產品:
借:原材料 10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90萬元
貸:銀行存款 1090萬元
全部領用材料用于生產加工:
借:生產成本 99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0萬元
貸:原材料 1000萬元
銷售罐頭:
借:銀行存款2260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60萬元
當期繳納增值稅=銷項稅-進項稅=260-100=160萬元
政策
參見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布2019年第39號 《關于推動增值稅變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規定:
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支付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受托加工13%稅率運送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參考二:深化增值稅改革對話--農產品加計抵扣即問即答(之二):
四、納稅人2019年3月31日前購進農產品已按10%扣除率扣除,2019年4月領用時用于生產或委托加工13%稅率的貨物,能否加計抵扣?如果能,可加計扣除百分比是2%還是1%?
答:2019年4月1日以后,納稅人領用農產品用于生產或委托加工13%稅率的貨物,標準化按照1%加計抵扣,并未分辨所購進農產品是在4月1日前還是4月1日后。
即問即答(之五):
二、增稅規定,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我公司未擴及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行,主要生產13%稅率貨物,請問2019年4月1日后購進的農產品,能否在農產品賣給即場無需抵扣10%進項稅額?
答:必須在購入環節直接抵扣10%進項稅額。根據現行增值稅政策規定,2019年4月1日后,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在購入當期,應聽從農產品抵扣的一般規定,按照9%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如果購進農產品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則在生產領用當期,再加計抵扣1個得票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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