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情況下應稅改征稅收體制改革的順暢運營,現將繳費路段行船費增值稅抵扣有關疑慮請示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交納的路線、橋、閘收費站,暫憑獲得的通行費發票(設有財政票據,人民幣)上注記的收費款項按照下列不等式量度可抵扣的進項稅費:
國道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3%)×3%
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通行費,是指有關企事業立案或者依規設立并收取的過路、前行和過閘費用。
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可執行,取消執行時間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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