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是否可以出租給他人或者是企業,這個問題是肯定的,其實商標出租不如說是對他人進行的商標許可,也就是商標權人將授權讓許可人使用自己的注冊商標。
將這種商標許可行為說成商標出租,其實也沒錯。
因為商標許可就像把商標出租借給別人使用,一般是要交付一定許可費并約定許可年限,因而不少商家與品牌之間通過商標授權合作,長期合作的還會按時續簽商標許可合同。
規定授權使用商標的時間是因為商標本身承載的價值會隨著時間的增長,因其市場認可度、知名度、擴散力、影響力等很多不可控因素發生較大變化,商標出租價格也要隨之波動變化,所以都不會把商標出租價格定好。
出租商標按照商標權的出租程度,或者說被許可人獲得的權利限定,可以劃分為三種類型。
*,*授權獨占使用,也就是包括商標注冊人在內的所有人中,只有被許可人可以使用這件注冊商標,這種方式也叫商標獨占使用許可;
第二,*授權,只有商標權人和被許可人有合法權利使用商標;
第三,一般出租(一般授權),除了商標權人以外,還有多個被許可人都可以使用被出租的注冊商標。
出租商標的,雙方當事人除了需要簽訂一份書面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然后將商標許可事宜報備商標局,商標局公告后生效,經備案后的商標出租行為可對抗善意第三人。
*后還有很重要的一點,這屬于商標法里明文規定,出租注冊商標的,即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該選擇哪種商標出租方式應視具體情況而定,沒有絕對的好壞之分,然后要做商標許可備案登記,這個可以請商標代理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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