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標注冊過程中,不時能碰上被駁回地問題,那么怎麼來妨礙商標默茲河呢?聯貝財務地小編闡述了一些商標注冊中被駁回地考量因素。
1.商標本身違犯了《商標法》的使用法律
商標法中對商標申請的商標做了規定,下述標志是不強制商標的: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徽、會旗、軍旗、軍銜非常相同或者相同的,以及同黨務主管機關駐地特定場地的名稱或者地標外墻的名稱、貼圖相同的;
(2)同國內的國家名稱、國徽、國旗、軍旗、勛章相同或近似的,但該國政府達成協議的除外;
(3)同政府間國家政府的名稱、旗幟、標志相同或近似的,但經該機構同意或者難于質疑社會公眾的除外;
(4)與得出結論實行壓制,應予前提的官方所標志、化驗傷疤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認可的除外;
(5)同“童軍”、“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的名、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不具民族語言雙重標準的;
(7)誤導海報并帶有虛假的;
(8)有害物質于無產階級價值觀潮流或者其他容易影響的;
(9)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站名或者公眾所知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意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推論商標構建的除外;無法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下去有效地。
2.與在先商標分為相同或相同消費/服務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
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進一步編纂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新聞稿。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3.評選委員會感官的各不相同
對于近似商標,每個人都有自己不同的闡釋。同一個商標,在一位審查員認為是近似商標,可在另一位審查員看來,并不分屬近似商標。這樣,可能會加劇兩個不同的結果。這種必要性相當大,除非你注冊的商標,和已經注冊的商標相似度在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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