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現在稅務檢查更嚴了,但仍然有企業還在做假賬,俗話說: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濕鞋,一旦敗露,企業東主和財務到底誰來承擔?
假賬即不道德財務會計記錄。假帳無法真實揭示企業的各項現金或事項,沒有去向地反映企業的各項生產經營活動,及沒有按照會計守則處理業務的帳。從特征上彰顯了被告的有意識不讓行為。當事人及也許是法人,也可能是財務醫護人員。
一、逃走稅收犯罪整體的明確
根據《法律》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標準單位、機關、團體推行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該負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31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死刑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經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內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由此*碰到,只有消失《刑法》規定的稅收逃逸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納稅人或扣繳保障人才可包含(稅務人員作為此類犯罪的刑求除外)。
二、假賬法律責任結案人明確
〈會計法〉第二十六條 單位*層、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故意重生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流程和其他會計資料的,或者利用虛假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偷稅或者傷害國家商業利益、社會社會公眾利益的,由國庫、審計、稅務機關或者其他有關主管其他部門依據法律、司法機構規章規定的事務負責處理,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法〉第二十七條 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特征憑證為由受理,或者對依法的財政收支不向單位領導人反駁書面立場,或者對嚴重違法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單位或者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情節嚴重的,得到行政處分;給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法〉第二十八條 單位領導人告知會計人員按照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提出的書面意見,對違法的收支不得不予以辦理或者無正當理由繳交不作出處理決定,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給予行政處分;給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法〉第二十九條 單位領導人和其他人員對依照本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做假賬統稱違法犯罪搜索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只是給予行政刑罰,構成犯罪的,依照我國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般在單位犯罪的問題下,《刑法》規定了只追究兩種人的法律責任:
*種人是直接負責人。也就是違法行為的指使者,可以是法人代表、也可以是財務經理、財務總監。
第二種人就是直接責任人,也就是違法行為的經辦人,一般是單位的會計。
對于法人代表而言,刑法只有在三種情況才會要求法人對偷稅罪犯來承擔法律責任:
*種情況,如果法人代表是涉稅違法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偷稅行為是法人代表自己做的,公司其他人不知道。那么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種情況,法人代表唆使企業的財務總監、會計操作的,那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劉曉慶稅案中,電視臺重播劉曉慶的古裝劇所付的欠款,應做營業收入。但是等會計呈報她的時候,她要求將這部分收入掛在往來賬上。那么這種行為就屬于劉曉慶指使行為。
第三種情況,明知道單位有偷稅的行為,法人代表不一定阻撓。雖然在這種情況下,法人代表沒有參與違法行為,但明知道單位有偷稅的行為不制止的,也要承擔附加的法律責任。
三、假賬犯罪的量刑
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處罰絕大多數是采取兩罰制,什么是兩罰制,其中含義就是對出現偷稅的單位而言,它采取的是處以罰金刑,也就是按照法律要求繳納一定數額財產的刑罰的方法。以資產損傷的模式進行處分,被罰和處理的財產全部征收國庫。
根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日內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不依法設為會計帳簿的;
2、私設會計帳簿的;
3、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帳簿或者登記會計帳簿不符合規定的;
5、隨便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6、向相同的會計資料存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直屬單位依據不一致的;
7、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8、未按照規定轉交會計資料,造成會計資料全毀、滅失的;
9、未按照規定組建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全權負責制度或者不愿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10、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會計人員有*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投票權文憑。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追究法律責任人的區別
*層次是:“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判刑”
第二層次是:數額占應納稅額3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自然人要并處罰金。而對對單位則就采取了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同時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要進行處罰。對單位判處罰金后,--般對單位的責任人員只判處自由刑,而并未并處罰金。
要注意的是,對多次違法行為累計數額合并處罰行為人在一定時期內多次實施偷稅違法犯罪行為未經發現,或雖發現但未經處罰的,均應視為犯罪行為的榜首正常,其犯罪數額應當累計推算,按一罪合并處罰,不限于數罪并罰。反之,如行為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稅違法行為已經過稅務或司法機關處罰,則不應再將此數額累計計算合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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