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迪奧爾公司將其“真我”香水所使用的香水瓶作為三維立體和指定橙色的注冊商標,在香水等商品上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指出領土延伸保護,因被認為依賴于商標的突出性而遭到駁回。隨后,迪奧爾公司揭開了數場長達兩年的權屬侵權行為。當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針對該案提出二審判決,迪奧爾公司機會了嗎?欲知詳情,請往下讀。法國克里斯蒂昂迪奧爾調味公司(下稱迪奧爾公司)將其“’(真我)”香水所使用的瓶頸部繩子有紫色編織的圓錐形香水瓶作為三維立體和指定顏色的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在香水等商品上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提出領土延伸保護,因被認為缺乏商標理應的顯著性而遭駁回。隨后,迪奧爾公司展開了一場長達兩年的權屬追索。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針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系爭商標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且公函證據根本無法證明系爭商標經過長期寬泛的使用已獲得顯著性,據此保持穩定了原審判決。注意到,“’(真我)”香水于1999年面世,其瓶體呈圓錐形,瓶頸大部份纏繞有金色絲線。2014年,迪奧爾公司向商標局提出系爭商標即第1221382號可視化商標(如圖)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指定使用在香料制品、藥水、香水、肌肉類物質乳液等第3類商品上。據中國商標網信息結果顯示,系爭商標的申請日期為2014年11月6日,國際注冊日期為2014年8月8日,優先權日期為2014年4月16日。2015年7月13日,商標局作出駁回簽名,以系爭商標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為由,駁回了系爭商標全部指定使用商品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迪奧爾公司不服,隨后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申請復審,主張系爭商標設計奇特、具有較強顯著性,并提交了相關證據用以證明系爭商標經過長期廣泛的推銷使用已與迪奧爾公司轉變成對應關系,兼具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據悉,在2015年11月30日向商評委提交的商標駁回復審缺少理由中,迪奧爾公司主張系爭商標為指定顏色的三維立體商標,并依法補交該立體商標的三面視圖。經審查,商評委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駁回復審要求書認為,系爭商標是一個由瓶子構成的圖形,易被辨識為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容器,將其作商標指定使用在香水等第3類商品上,消費者不易將其作為商標識別,難以起到區隔商品來源的作用,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
此外,迪奧爾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系爭商標經過宣傳、使用,已經與迪奧爾公司形成對應關系,具備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據此,商評委決定對系爭商標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予以駁回。迪奧爾公司不服商評委作出的復審決定,繼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行政訴訟。據悉,在一審庭審中,迪奧爾公司主張系爭商標為三維立體和指定顏色的商標,商標局和商評委在商標檔案中出錯地將系爭商標記述為未指定顏色的普通商標,屬于重要事實漏審。同時,迪奧爾公司主張商評委在復審決定中未對其在復審階段提交的系爭商標使用證據進行評述,屬于程序錯誤,存在漏審可能會。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裁定認為,雖然系爭商標的瓶體外觀及外觀室內裝飾團體方式具有一定的特點,但是相關公眾一般會將系爭商標視為商品的容器,就會將該瓶體作為商標進行識別,缺乏注冊為商標所應具備的固有顯著性。迪奧爾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商標經使用已經具有區分商品來源的顯著性。同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指出,根據我國商標法推行法例相關規定,有否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迪奧爾公司負有主動向商標局予以說明的義務,但是迪奧爾公司在向商標局遞交的公函中回應事實未予說明。商標局和商評委在商標檔案中錄入系爭商標信息是否存在錯誤之處,并非該案的審理范圍,迪奧爾公司可通過其他途徑說服救濟。迪奧爾公司在復審程序中亦未一致將系爭商標檔案信息錄入錯誤這一事實作為復審理由之一。即使考量系爭商標為三維立體標志和指定顏色的商標這一事實,基于前述分析方法,系爭商標仍缺少顯著性。此外,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商評委對迪奧爾公司提交的證據進行了綜合類評述,沒有說明審查,迪奧爾公司主張商評委未對其在復審階段提交的系爭商標使用證據進行評述,屬于程序錯誤,存在漏審情形,沒有事實和合法性。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迪奧爾公司的訴訟請求。迪奧爾公司不服一審判決,隨后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高等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迪奧爾公司直至駁回復審階段,在補充理由書中才明確提出系爭商標為三維標志并提交三面視圖。在迪奧爾公司未新聞稿系爭商標為三維標志并提交相關副本的情況下,商標局將系爭商標作為普通圖形商標進行審查,并無不當。商標局在商標檔案中對系爭商標的指定顏色、商標內容等信息是否存在登記錯誤,并非該案的審理范圍,迪奧爾公司可通過其他途徑尋求救濟。同時,迪奧爾公司在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時,并未明確提出系爭商標為三維標志的主張,商標局亦未將系爭商標作為三維標志加以審查。因此,商評委基于商標局登記的商標檔案,對系爭商標按照普通圖形商標進行審理并無不當。對于系爭商標是否具有商標應有的顯著性,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系爭商標是由圓錐形香水瓶圖案構成的圖形商標,雖然該圖案在瓶體造型和裝飾上具有一定特點,但作為圖形商標使用在香水、香料制品等指定商品上,根據一般消費者的識別潛能,易將其作為商品包裝或裝飾幾何圖形進行識別,難以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系爭商標缺乏固有的顯著特征。在系爭商標標志本身缺乏顯著特征的情形下,迪奧爾公司提交的證據雖然不能證明該公司的“’真我”香水系列商品在中國銷售上進行了較為廣泛的銷售,但尚不足以證明在系爭商標作為普通圖形商標的情況下,相關公眾能夠在該商標指定使用的香水、香料制品等商品上將其作為標注商品來源的標志進行識別從而獲得顯著特征。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迪奧爾公司上訴,維持原判。以“站在客戶角度,維護客戶利益,解決問題客戶問題”基本服務理念為引導,為中小型企業給予:商標、專利、版權等多元化知識產權保護和咨詢服務,除了基礎的國際品牌設計、商標注冊、專利申請、版權登記等服務以外,尤其善于處理:商標確權疑難案件,商標侵權滕彪訴訟,專利無效案件,專利配置,專利分析,知識產權戰略布局建設。計流程虛增獲利,在預期以分派利潤法人提走出資;5、抽走本國貨幣出資,以其它未經審計評估且實際利潤模糊略高于其申報價值的非貨幣部分補賬,以達到抽逃出資的目的;6、公司回購股東的股權但未辦理減資手續;7、通過 本文資料來源于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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