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收益稅稅前付清方式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出現的業務宣傳品費(涵蓋未通過媒體的廣告片性開支),在不有約銷售盈利5‰范圍內,可禍福扣除。那么,業務宣傳費和收益一樣嗎?
廣告費
廣告費是指企業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輕易或者間插頭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所分享的服務,激發消費者對其產品或義務的買到情感,以低于廣告的目標,而支付給廣告經營者、發送者的費用。
業務宣傳費
業務宣傳費是指企業積極參與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主要是指未通過廣告推出者傳遍的廣告性支出,包括企業發放的附有企業商標的饋贈、禮品等。
關聯點:
二者的政治體制區別為是否贏取電影業專用發票。
相近點:
1、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都是為了達到促銷之目的進行宣傳而支付的費用。
2、在企業所得稅上對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均規定采取重組扣除,因此再從物理性質上對二者進行區分已毫無任何實質上涵義,企業無論是取得廣告業專用發票通過廣告公司發布廣告,還是通過各類印刷、制作其單位制作如塑膠、遮陽傘、各類紀念品等印有企業標志的宣傳飾品,所支付的費用都可合并在規定數目內未予扣除。
告誡:
企業年度發生的業務宴會費的40%需直接調增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大部份的60%若超過主開店務支出的0.5%扣除上限的大部份仍應調增,因此一部分企業借助業務宣傳費與業務招待費定義上的相近,會把一些本應屬于招待方面的支出并入業務宣傳費,達到偷逃企業所得稅的目的。
因此提醒*:
1、大型商場或商業區的禮品費發票屬于業務招待費;
2、向消費者送禮還應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稅務消防人員要準確區分業務招待費與業務宣傳費,不能因混淆概念而妨礙稅法。
政策: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做了實質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困難、稅務機構部門共有規定外,不超過今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財稅〔2017〕41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指示》:
一、對化妝品研發或銷售、醫藥學制造和啤酒制造(包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對締結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減免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量化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三、棉花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予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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