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資料】均衡變更為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個人所得稅政策相當十分復雜,各地實際繼續執行狀況不一。本文對公司整體變更擁有人權利發生變化總結了四種類似于原因,對相關個人所得稅法令進行了刻畫比對,并就有否計征、如何獨立計征個人所得稅提議了客觀分析與提議。
公司整體變更前后所者權益變化的四種情形
獨資企業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將有限責任公司整體以一個組織概念變更的手段裁撤為股份有限公司,并將公司經審計的金額額特殊總額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總額。整體變更進行后,很少是公司組織形式特殊,而企業即使如此是同一個維持經營的簿記結構。
理論上公司所有者權益在整體變更前后如下表:
在整體變更時(不考慮到評估融資),個人所得稅政策較為復雜,各地執行情況差異性相當大。為了闡明政策,合理分析與建議,劉細良對相關情況闡述為如下四種情形:
*種:H=A, I=B+C+D,即整體變更前后,股份(實收外匯)無變化,收入公積、未分攤盈余金額均轉入資本公積;
第二種:H=A+C+D, I=B,即整體變更后,股本由股改前的實收資本和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分為,資本公積無變化;
第三種:H=A+B, I=C+D,即整體變更后的股本增大由資本公積轉增,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轉至資本公積;
第四種:H>A且少于E(含有第二、三種情形)即整體變更后的股本增加起源都有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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