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崇明商標持有人對崇明商標的同日申請比較困惑,甚至想不通為什么出現這樣的情況。由于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理解有限,對同日申請構成要件的理解普遍存在偏差,對相關處理程序認識清楚,如何應對崇明商標同日申請原因并不一定成為申請人的“痛點”和“爆發點”。下面聯貝小編整合工作思維和具體情況案例,談談申請人應如何應對此種情況。
首先我們來看看商標同日申請的相關規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消費或者類似商品上,分別以并不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申請注冊的,各申請人應該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提交其申請注冊前在先使用該商標的確實。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決定協商,并將書面協議各部委商標局;不想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局通知各申請人以抽簽的方式確定一個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注冊申請。商標局已經通知但申請人未舉行抽簽的,視為退出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未參加抽簽的申請人。”
可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服務)或者類似商品(服務)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相同日期申請注冊的情況,可被視為商標同日申請。需要提醒的是,構成同日申請有四個要件:一是有兩個及以上要用名義的商標申請人,二是所申請商標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服務)上,三是所申請商標相同或近似,四是申請的日期相同。
一、提交商標使用證據,斷言已經使用或在先使用如果出現商標同日申請的情況,商標局首先會向涉及同日申請的申請人發出商標注冊同日申請補送使用證據通知書。申請人需在規定的時間內書面分享商標的實際使用證據。所謂實際使用證據,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的規定,*主要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罐子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電視廣告、展覽以及其他商業社會活動中的證據。對于申請人來講,提供使用證據每一集有幾個要點,即及時性、可行性、歷史性,下面舉例來說說明。
案例一:某公司代為商標株式會社代理申請注冊某商標,相關主管機關由法定代表人親自專責。商標代理行政部門收到商標注冊同日申請補送使用證據通知書后立即聯系該公司提供商標實際使用證據派員。由于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差在外且無其他聯系方式,導致聯系不便,代理機構雖積極努力,該公司仍遲遲不能轉告相關情況。待恢復聯系并協調情況后,該公司找到通知時限將盡,只得只好準備相關證明材料并寄出,導致商標局未獲說法。
案例二:A公司與B公司的商標同日申請。A公司在收到商標注冊同日申請補送使用證據通知書后,隨即收集整理相關使用證據并及時送達給商標局。寄送的證據中,包含了該公司生產相關商品的內部提貨單、產品質量控制流程、購銷合同復印件等。而B公司也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了商標的使用證據,包括公司創立的批準后、帶商標的商品廣告宣傳單,甚至直接提供了一個隱含申請商標的產品實物。此案例中,A公司提供的證據,相比B公司提供的直接使用證據,或是司職不足(相關商品而非指定商品,且提貨單等為內部文書),或是不具有法律效力(購銷合同復印件未經過公證無法律效力),因此處于惡劣影響力。
案例三:C公司與D公司的商標同日申請。C公司與D公司均提供了在該服務類別上的使用證據,經商標局認定皆為有效證據。則重點回到兩個公司的商標使用時間方面。實際上C公司早于D公司使用該商標,但在其提供的證據中難以總結出來,嚴重商標局無法確認C公司遲至D公司使用該商標。
二、爭取友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明確婚約相關權責在提供的證據皆無效或不能證明使用在先的情況下,商標局將向各申請人發出商標注冊同日申請協商通知書,要求各申請人就同日申請商標進行協商。申請人需要就涉及同*申請的商品或服務段落進行協商,保留一方的申請而放棄另一方(幾方)的申請。有一點注意的是,申請人較遠就同時申請達成的協議可以是有償的協議,也可以是無償的協議,但只能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并在規定的時限開朗商標局提交有效的協議文本。下面舉例說明相關情況。
案例一:A公司與B公司在第9類(電子計算機等)的“計算機磁盤、手柄(數據處理設備)、黑底白字、唱片”上同*提出商標申請,均未提供使用證據,進入協商程序。A公司與B公司達成協議,A公司放棄“計算機磁盤”上的申請,保留其他商品申請,并向商標局提供了協議。本案例中“計算機磁盤”與“鼠標(數據處理設備)”屬于0901類似群,為近似商品。因此A公司、B公司的協議中約定各自保留兩種近似商品之一是突出不符合相關法規的。此協議屬于無效協議。
案例二:C公司與D公司就同*申請的某商標達成初步意向,約定C公司放棄相關商品,并由D公司給與兩萬元補貼費用。雙方將簽定的協議文本寄送至商標局,商標局認為該協議文本非正式協議,無公司銘文及法人簽章,屬無效協議,要求兩公司發送正式有效的合同原件。但因雙方未能就合同細節及付款方式達成一致,在時限內無法向商標局提供正式有效的合同文本,致使協商失敗。
案例三:同處長春的E公司與F公司在第11類(照明、加熱設備等)的“鍋爐、暖氣片”上同*提出商標申請。而兩家公司的主營的業務分別為“鍋爐”“暖氣片”,并無沖突。因兩公司對商標同*申請相關規定不了解,錯失了提供實際使用證據的時間。E公司主動聯系F公司要求協商化解,但因F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差在外而無法正式接觸。直到協商期限屆滿前,雙方再一見面協商并達成共識,并趕在*終時限時向商標局送達了有效的合同文本,差一點因誤期而使協商無效。
三、備齊相關材料,準時參加現場抽簽如果在規定時間內協商借機或未能提供有效合同,商標局將向各方申請人發出商標同日申請抽簽通知書,要求各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攜帶相關材料到指定場所參加商標同日申請抽簽。商標局一般情況下在上半年、下半年各一個組織一次同日申請情形抽簽,也有臨時增加抽簽次數的情況。申請人在收到通知書后,務必苛刻按照商標注冊同日申請抽簽通知書及商標注冊同日申請抽簽須知準備齊全相關材料,準時參加現場抽簽決定商標分屬,相關注意事項舉例說明。
案例一:同處沈陽的A公司與B公司在第35類(廣告、商業經營等)服務項目上統一填申請某商標,均告知商標局發出的商標注冊同日申請抽簽通知書及商標注冊同日申請抽簽須知,要求其在某日參加商標局組織的同日申請抽簽。但直到抽簽截止時間告一段落,雙方均未到場。商標局視為雙方均放棄了同日申請的商標,同時駁回了雙方的申請。
案例二:杭州某公司與日本某公司在第11類(照明、加熱設備等)商品上同*申請,并進行到同日申請抽簽程序。同日申請抽簽當日,杭州某公司委托商標代理機構按時到場并完整提交了相關材料,日本某公司既未親自到場也未委托商標代理機構到場。杭州某公司因日本公司取消資格,自然中簽。
案例三:C公司與D公司因在某類商品上商標同日申請,參加在北京商標大樓進行的同日申請抽簽。C公司系北京本地公司,到場后隨即提交了完整的相關材料,通過審核并等待抽簽。D公司系外國企業,由該公司工作人員持相關材料參加抽簽。商標局在審核材料時,發現D公司提供的材料缺失嚴重且僅有材料也不符合相關要求,聞訊要求該公司人員在截止時間前提供完整財務報表的材料,否則視為放棄抽簽。結果直到抽簽結束,D公司仍未提供完整合規材料,C公司自然中簽。
抽簽結束后,商標局將根據抽簽結果(抽簽中簽、自然中簽、均未到場放棄),對同日申請的商標進行初步審定或駁回(部分駁回)。對于同日申請的駁回(部分駁回),申請人還可以依據應對一般駁回、部分駁回的情況,提出駁回復審的請求,并對對方商標提出批評。但一般來講,如果該商標同*申請的整個程序流程無明顯瑕疵差錯,駁回復審的要求框架不確實拿到商評委的支持。
對于出現商標同日申請的情況,商標局首先會要求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實際使用證據。如證據無效或未能提供證據,商標局將要求各申請人就同日申請的商標進行協商。如協商未果,商標局將組織各方申請人參加商標同日申請抽簽,并根據抽簽結果確定在先申請權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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