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外商獨資媒介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其股本的*低繳納為10萬元人民幣或者是等同于10萬元人民幣的外匯。
外商投資合資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要一次繳付全部出資的,不能在公司設立之日起六個月天內將資金繳足;分期繳付的,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認繳出資額的15%,也不可以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的*低限額,并且所需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個月之內繳足,其余的部分由股東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之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繳付形式按照外商投資有限公司繳付方式執行。
全體股東的債券出資總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30%。股東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用地轉讓、股權等非貨幣所有權作價出資,但法律條例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涉及以股權出資的情況,請您參見電子貨幣詢問單18-《如何辦理股權出資登記》)
中外合資企業以實物(含硬件)、工業產權等非貨幣財產(土地使用權除外)出資的,可不提交中介管理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由全體股票市場簽署價格商定文檔,確定價值。
自由選擇住處(經營場所)時應留意:
1、《房屋所有權證》應載明“房屋基礎設施”,未載于“房屋用途”的,還應提交《建設項目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土地使用權證》出示。
2、使用未奪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應提交房屋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不能備有證明文件的,提交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通知書》和房屋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竣工驗收備案表》。《通知書》、《備案表》中記載的建設單位與產權單位不一致的,還應提交房屋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不能出具《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通知書》和《竣工驗收備案表》的,住所(經營場所)坐落于城鎮地區的,應提交貧困縣人民委員會或區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記載房屋權屬、房屋用途等主題,并應具體該住所(經營場所)不屬于違法建設。住所(經營場所)位于農村地區的,應提交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記載房屋權屬、房屋用途等內容,并應明確該住所(經營場所)不屬于違法建設。
3、以機關、各部委等部門管理的房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權證》的,按以下規定提交證明文件:
(1)使用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住所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明確該住所不屬于違法建設以及房屋用途。
(2)使用國務院各部委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住所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明確該住所不屬于違法建設以及房屋用途。
(3)使用中央負責管理企業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該企業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住所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明確該住所不屬于違法建設以及房屋用途。
(4)使用鐵路管理系統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蘇州鐵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住所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明確房屋用途、不屬于違法建設,同時應明確看不到鐵路兩側100米范圍內。
(5)使用未來科技城內的房屋,以及經國務院、市政府批準建設的新區(科技園區、保稅區)內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各園區管委會出具住所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明確該住所不屬于違法建設以及房屋用途。
4、使用以下特殊房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1)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提交《軍隊金融業租賃許可證》檔案原件及復印件。
(2)使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房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提交噶廈各大單位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適當《武警部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或拆除武警部隊后勤部基建營房部身份證的復印件。
(3)使用食堂、飯店(酒店)作為住所的,提交加蓋公章的賓館、飯店(酒店)的營業特許復印件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4)房屋提供者系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有著出租房屋經營項目的,即經營范圍含有“出租商業用房”、“出租合署用房”、“出租商業設施”項目的,由該企業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
(5)經市商務局確認申請登記為社區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社區綜合服務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該場所作為住所從事經營的證明,證明文件應明確該住所(經營場所)不屬于違法建設。
(6)申請從事報刊零售亭經營的,《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證明》頁中“產權人證明”欄應由市郵政管理局信封,并提交市或區縣市政市容委出具的備案證明復印件,證明文件應明確該住所(經營場所)不屬于違法建設。
(7)在仍然登記注冊的市場融資市場內設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住所證明由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出具,并提交加蓋該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5、將住宅衛生間的房屋改變為公益性用房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管理法典的規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關文件:
(1)將住宅樓內的定居用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還應提交《住所(經營場所)電影片》,以及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
(2)將平房中的居住用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還應提交房屋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同意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屬于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應提交鄉、鎮政府出具的同意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
住宅及住宅樓底層規劃為商業用途的房屋不得從事餐飲服務、歌舞時尚、提供網上瀏覽服務場所、生產手工和制造、經營危險食品等涉及國家安全、存在嚴重安全生產隱患、影響人民生活品質、污染環境、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生產經營活動。
6、根據建設部等部門制定的《關于規范泡沫經濟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使用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的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該境外機構和個人應當按照外商投資房地產的有關規定,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外商投資企業開展出租等相關業務。但出租的房屋屬于在《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實施(2006年7月11日)之前境外機構或個人在我市購買的,如出租覆蓋面積在500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辦理登記注冊;出租面積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機構和個人應成立相應的樓面經營企業,并委托該物業經營企業負責出租等業務,承租方持《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證明》、加蓋印章的物業經營企業執照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及境外機構或個人委托該物業經營企業負責出租業務的承諾書復印件辦理登記注冊。
境外機構和個人出租其購買的住宅的,除應參見上述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外,還應提交《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以及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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