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收益稅匯算清繳稅收優惠使用與計算相關,上面這些的業務職責需要往往留意,不時會產生稅務風險。
一、享受優惠未備案
每年匯算清繳都能挖掘出許多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未作備案。
由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地方政府審批體制改革若干議題的意見》(稅總發〔2014〕107號)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
實施備案管理的事項,納稅人等行政行為人應該按照規定向稅務主管機關下發備案材料,稅務機關應當將其作為改善重新管理的資料,但不得以納稅人等行政相對人很難按照規定備案為由,剝奪或者容許其違法享有的選舉權、獲得的利益、取得的資格或者可以從事的娛樂活動。納稅人等行政相對人未按照規定履行備案手續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因此,企業可以補備案資料,但不嚴重影響其享受稅收優惠,在此仍要提醒企業按期備案,防止可避免的困難。
二、股息、紅利繳納總收入風險
企業取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作為免稅收入,主要存在以下風險:
1、非直接投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彼此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此處的風險主要就其直接投資,有的企業通過間接投資取得股息、紅利,難以作為免稅收入;
2、投資于居民企業。經常發現有企業從合伙企業取得股息、紅利作為免稅收入,由于合伙企業不是居民企業,因此該股息、紅利不能免稅。
3、股息、紅利收入驗證時間不錯誤。有的企業以實際收到股息、紅利的時間確認免稅收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告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四條規定,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會員大會作出利潤平均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切收入的解決問題。
三、所得租稅未合理節省
一些企業既從事應稅項目,又從事減免稅項目,自并不認為每個項目都分別核算得十分完整,就要用分攤期間費用,這是不對的。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百零二條規定:
企業同時從事使用相異企業所得稅優待的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另行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企業不可能明白所有期間費用都無法精確分割,比如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就無法歸集到某個說明項目中去,所以必須進行合同分攤,不分攤將增大企業的所得減免額,減少應納稅額。分攤幅度可按照投資額、銷售收入、資產額、人員工資等參數確定,上述比例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四、開發費用加計扣除風險
筆者認為,在所有稅收優惠項目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存在的風險*多。相似的有:
1、企業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歐元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四條規定了“酒類制造業”等6個行業不適用加計扣除政策,但是事實有這些行業的企業加計扣除了研發費用;
2、將非研發人員費用加計扣除。財稅〔2015〕119號文件*條*款規定,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五險一金”等人員人工費用截止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但經常發現有企業把非研發人員,如總裁、財務人員、市場營銷人員、HR等的工資計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3、把借錢加計扣除。財稅〔2015〕119號文件只規定了“租入的應用于研發活動的陀螺儀、設備租賃費”可以加計扣除,但有的企業把民宅樓價也加計扣除;
4、縮小其他相關費用范圍。財稅〔2015〕119號文件*條第六款規定了技術書刊資料費等其他相關費用,有的企業將專業出版物免費費等也計入其他相關費用,擴大加計扣除額;
5、直接材料未停牌。有的企業將研發中直接演化成產品的材料歸集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構建形成的產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銷售的,研發費用中重疊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因此,該材料費用不能加計扣除;
6、研發費用與非研發費用未合理劃分。有些企業研發人員、研發設備等既用于研發,也用于生產經營,未合理分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的規定,研發人員、儀器、設備等同時用于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做需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薪酬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因此,共用的費用未合理分配不能加計扣除;
7、轉讓不資本化。有些企業研發無形資產不該不資本化,這樣研發費用可以在當期加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第七條第三款規定,企業著手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其資本化的時點與財務會計處理確保認同。因此,企業應按照會計原則規定確認資本化,資本化的研發費用加計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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