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贊成企業裁并整合,*優化產品條件,現將堅持處理企業在改制重組過程中無關的田地營業稅政策匯報如下:
救國會、自治區政府、行政區劃、規劃列于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對改制前的企業將民營化土地命名權、樹上的屋頂及其附著物(一覽表稱房產)重新分配、變更到改制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本通知稱之為整體改制是指不發生變化原企業的投資基本,并繼承者原企業選舉權、權利的使用暴力。
二、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互不侵犯,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分拆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維持的,對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合并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三、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企業改置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近的企業,對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統合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四、基本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房地產置地并購進行投資,對其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五、上述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于房地產轉移非零一方為房地產研發企業的原因。
六、企業改制重組后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并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時,應以改制前獲得該宗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償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一統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作為該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總金額”繳納。企業在改制重組過程中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國境管理政府部門核準,國家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的,再轉讓該宗國有土地使用權并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時,應以該宗土地作價入股時省級以上(含省級)國土管理部門批準的評估價格,作為該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扣除。辦理納稅申報時,企業應獲取該宗土地作價入股時省級以上(含省級)國土管理部門的批準副本和批準的評估價格,無法提供批準文件和批準的評估價格的,不得扣除。
七、企業在申請渴望上述土地增值稅自貿區時,應向助理稅務國家機關遞交房地產轉移僵持營業執照、改制重組協議或等效文件,相關房地產權屬和重要性表明、轉讓方改制重組前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地價款的依法(簽名)等書面材料。
八、本通知所稱不改變原企業投資主體、投資主體相同,是指企業改制重組前后出資人不卷入變動,出資人的出資總數可以發生變動;投資主體存續,是指原企業出資人能夠普遍存在于改制重組后的企業,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
九、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8年5月16日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