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品經營許可證,是我們國家對于商業經營者所規定的必須擁有的證件之一,想要進行合法規范的經營相關業務,那么就必須擁有相應的許可證。那么危險品經營許可證如何辦理?閱讀完以下找聯貝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一定會對您有所幫助的。
法律分析:到安監局辦理。辦理危化品經營許可證程序:1、受理:申請人書面向縣安監局申請。2、檢查:申請受理的,縣安監局對申請材料審初核,實地核查,簽署初核和核查意見。3、審批:縣安監局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制作《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決定不予批準的,制作不予批準決定書,并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第三十四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四)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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