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中華人民共和國*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負債累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申請(被申請)破產的債務人必須不具決策權,具有法人豁免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合伙機構、農民經營經營戶不具備破產部分資格。 國資委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時,應當審批其下級機構部門拒絕其破產的檔案;其他企業應當獲取其開課人或者股東大會要求企業破產的文件。
債務人申請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書面破產申請;2、企業主體資格推論;3、企業法定象征人與主要負責人清單;4、企業工人可能會和遷移疏散;5、企業虧蝕情況的書面陳述,并附香港特區政府;6、企業至破產申請日的股東權益原因明細表,共有有形資產、產權和企業投資情況等;7、企業在銀行業開業信用卡的具體情況,包括開戶審批材料、網頁、資金等;8、企業債權情況表,標明企業的債務人名稱、別墅、10、企業牽涉到的抵押情況;11、企業已出現的民事訴訟情況;12、人民法院看來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債權發生的顯然與結論;2、債權政治性、總額、若無擔保,并附證據;3、債務人只能償付續約債務的證據。
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出申請,宣布該企業破產負債累累包括:對企業法人造成虧損、急于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宣告該企業破產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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