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姑息轉讓:
即是發展有限公司的股東相互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其余部分股權。
二、外交轉讓:
1、有互不侵犯即要約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內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從未約定即要法定。
(1)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該經“其他股東投票”高于二分之一的人答應才行。
【特別注意】股東向股東范圍內的人轉讓股權則無需經過股東會做出草案。
(2)對此同意的方式
①指明表示同意的。
②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報之日起滿30天之內未表示同意的,將認為同意轉讓。
③其他股東多數不同意轉讓的,應當轉售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將視為同意轉讓。
(3)原則上購買權(先后順序:商談——出資幅度)
如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等同于條件下,其他股東購買權有優先;兩個以上股東論調考慮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相符各自的購買比例;如果協商不成,那么則會按照轉讓時每個人的出資比例履行優先購買權。
三、*高人民法院禁止轉讓股東股權
1、轉讓股權的程序: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發給出資證明書;修訂股東姓名中有關股東和公司章程及其出資額的可知。
2、強制轉讓:人民法院按照強制處理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那天起滿“20天”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將視為失敗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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