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商標是指商品商品或經營者為了使自己生產、所制造、加工、挑選出或事業部的商品同他人的商品相分野,而使用的一種上會由書寫、投影單一分為,或由文字、圖形杰尼斯事務所構成的具有顯眼特征的商標。
服務商標又稱服務標記或勞務標志,是指獲取服務的經營者為將自己提供的服務與他人提供的服務相區別而使用的標志。與商品商標一樣,服務商標可以由文字、圖形、字母、符號、三維標志、音色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而構成。
服務商標和商品商標的區別:
(一)在修訂版后的商標法中規定“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事理在于給予服務商標與商品商標某種程度的法律地位,意義是致力于的。但對服務商標也簡單地改用與商品商標同樣的人身安全措施,這又也許是不夠的。因為服務商標不同于商品商標,我們在對其保護上,絕不充分決定其不同的特點。現將二者緊密聯系的不同,詳盡量化如下:
1、二者欲加以區別的對象不同商品商標所要區別的是某種商品,它一般都有有形的,表現有某種物品。如“飛鴿”牌的商品商標,它所要區別的是騎車這種商品,使這一品牌的自行車與其它品牌相區別;而服務商標則不然,它所要區別的是某種服務,它一般都以無形的,表現為人的舉動。如“香格里拉”的服務商標,它所要區別的是酒館業所投身的為人們提供午餐、服務的行為,使其與其他旅店的服務區別開來。由此可見服務商標的區別是難度比起商品商標對應有形商品的難度就大的多。
2、二者的使用方式、宣傳益處不同由于商品商標所要區別的是有形的商品,所以它可以通過印刷機、水印等方法直接綴附的商品上。它和商品的整合是非常緊密的,隨著商品一起流通,隨時供人鑒定、見面。其宣傳能力是和商品同時起效用的,不一定人們贏得商品,也就同時看到商標了,因此商品商標相當便于全球化市民的辨識,使本品牌的商品很容易地與其他品牌的商品區別開來。而服務商標則不然,它的使用不似乎直接綴附在無形的行為上,而無法通過在服務娛樂場所搭建的廣告詞標志上、有關工具上、以及在廣告宣傳中加以有著出來。其宣傳作用往往必須依靠一下的宣傳媒體來構建。而且其作用的效果也所需多方面、角度,不斷變成、反復闡釋后,才能引來人們的留意。
3、二者與錢莊、企業名稱之間聯系的密切程度不同商號,也稱成章。根據我國有關嫠規定,它是構成企業名稱的整合要素,是使一企業與同行業的其他企業相區別的*重要標志。商號,與企業名稱均同位于業產權。
商品商標與商號、企業名稱之間的聯系一般不很緊密。除個別商品商標與商號、企業名稱有聯系,如“狗不理”既是烤鴨這種商品的商標,也是生產這種包子的企業的商號、名稱。但這種難以往往是少數,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商品商標與商號、企業名稱之間不能直接的聯系。如“雙錢”牌膠鞋,與其生產企業“大中華膠鞋廠”的商號、企業名稱就無聯系。再如“北京”牌電視機,與其生產企業的商號、名稱“天津通信廣播電子公司”堪稱沒有聯系。所以從理念中大多數情況看來,商品商標與生產廠商的商號、企業名稱之間的聯系不是十分緊密的。
而服務商標則不然,它與商號、企業名稱之間的聯系往往是密切相關的。較為是其中的文字主題,往往很多的服務商標就是直接采用商號的相同文字。如前述的“香格里拉”服務商標就是直接采用自己企業的商號(字號)的同樣的文字來表現的。這種情況屢見不鮮,可以說堪稱。
服務商標的這一特點,無論是在我國,還是世界其他國家,都體現得非常突出,非常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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