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不僅是公司的法律意義上的代表,對于公司同樣承擔一定的風險,那么和人合伙開公司法人風險有哪些,因為公司從事的就是商業上的交易,因此對于風險主要就是經濟上的,而經濟只是一個大項,一細分就會有許多其他風險,這些風險對于公司來說也是極為不利。
法人代表是依據法人內部的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其行為被視為法人的行為,其行為所產生的一切法律權利和義務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所以和人合伙開公司法人風險并不是法人代表一人獨自承擔,而是有所屬企業共同承擔。
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擔的責任主要源于“單位犯罪”。在刑事法律用語中,對“公司”、“企業”,統一表述為“單位”,單位犯罪的,單位要承擔罰金責任,許多情況下還要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這里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經常與“法定代表人”是重合的。
以下是幾類常見的單位犯罪
(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集中規定在刑法第140條至第148條)
包括生產、銷售假藥、劣藥、食品、農藥、化妝品等。在這類單位犯罪中,將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刑罰*重至死刑。由于近年來有毒有害食品泛濫,食品犯罪是目前打擊的重點。在三鹿奶粉事件中,董事長兼總經理田文華作為單位負責人被處無期徒刑。
(二)走私類犯罪(集中規定在刑法第151條至第153條)
這類犯罪包括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廢物罪等。*長刑期可達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實踐中,法定代表人涉及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案例比較常見。
(三)商業賄賂類犯罪
包括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法163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刑法164條)等罪名。一般來說,收受財物的金額只要達到5000元,即可達到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數額標準。打個比方,收受一個蘋果手機就夠了;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數額標準目前是1萬元,在這個物價高企的時代,可能幾張購物卡、加油卡就已經觸碰到了刑法的高壓線。
(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
公司的經營因為市場環境的多變從而就會存在諸多風險,對于風險的掌控也是一家法人必經的過程,但是對于風險的承擔就不是公司法人代表獨自進行承擔,依據有關法律風險的承擔也需要公司一起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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