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避涉稅風險,近年來在企業商務合作過程中,稅務機關對合作方作出的納稅信用評價等級成為企業間合同訂單能否順利簽訂的重要參考指標。根據規定,稅務機關每年4月確定納稅人上一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并為納稅人提供自我查詢服務。這不,小編在納稅服務大廳就遇到了這樣的一件事:
案情回顧
甲公司*近與一家企業商談合作項目,本來雙方已經達成合作意向,然而就在約定合同簽訂日期前*,對方公司突然告知甲公司,因其納稅信用評級登記為D級,為了規避涉稅風險,對方公司決定取消與其的合作。老板不解前來稅務大廳咨詢,為啥甲公司成為D級納稅人呢?
經查詢得知,原來,該老板同時為甲公司與乙公司的直接責任人,稅務機關在對乙公司上一年度稅務檢查中發現乙公司存在提供虛假申報材料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問題,因此,本評價年度乙公司直接判為D級。由于該老板同時也是甲公司的直接責任人,根據規定由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企業本評價年度直接判為D級,故此,甲公司本評價年度也直接判為D級。
得知原因后,該老板后悔不已,若該筆合同能夠順利簽訂,甲公司至少能獲利百萬元,沒想到因自己的錯誤行為,給企業造成如此大的損失。
那么,對納稅信用評價為D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會采取哪些懲戒措施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第三十二條規定,對納稅信用評價為D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采取以下措施:
1、公開D級納稅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名單,對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稅人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
2、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政策辦理,普通發票的領用實行交(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
3、加強出口退稅審核;
4、加強納稅評估,嚴格審核其報送的各種資料;
5、列入重點監控對象,提高監督檢查頻次,發現稅收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適用規定處罰幅度內的*低標準;
6、將納稅信用評價結果通報相關部門,建議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級評價保留2年,第三年納稅信用不得評價為A級;
8、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的聯合懲戒措施,以及結合實際情況依法采取的其他嚴格管理措施。
既然D級納稅人會遭受如此嚴厲的懲戒措施,那么,哪些情形會導致直接判為D級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本評價年度直接判為D級:
1、存在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行為,經判決構成涉稅犯罪的;
2、存在前項所列行為,未構成犯罪,但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已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
3、在規定期限內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
4、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或者拒絕、阻撓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務稽查執法行為的;
5、存在違反增值稅發票管理規定或者違反其他發票管理規定的行為,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
6、提供虛假申報材料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
7、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稅資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戶記錄或者由非正常戶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
9、由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
10、存在稅務機關依法認定的其他嚴重失信情形的。
特別提醒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第十八條相關規定:
D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不滿40分或者由直接判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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