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慮一、領用發票時,發票專用章印模所需尚存核準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采取事項》(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十四條規定,稅務部門機關對領購發票標準單位和個人發放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應該留存備查。
問題二、什么可能會下,稅務機關可前提上立案付費匯率事前申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現代化預約定價安排管理有關要點的發函》(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4號)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優先受理企業審核的申請:
(一)企業關聯申報和同級生資料一般性前提,公開合理;
(二)企業納稅外匯等級為A級;
(三)稅務機關曾在對企業實施同樣納稅調查調整,并從未偵辦;
(四)協定的預約定價安排督導續約,企業申請解約,且預約定價安排說明是否和經營生態環境毫無卷入重大突破差異;
(五)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完備,對價值鏈或者物流的量化完備、明晰,充分重新考慮費用減省、購物市場普通股等區劃特殊影響,擬改用的定價原則和測量方法合理;
(六)企業鼓勵搭配稅務機關進行預約定價安排談簽工作;
(七)申請雙邊關系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所相關的稅收協定簽署國對方稅務主管軍方有較強的談簽承諾,對預約定價安排的注重層面很高;
(八)其他不利于預約定價安排談簽的因素。
問題三、銷售貨運價格細微偏高且無情況下理由的,如何斷定銷售量?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發生商品銷售不道德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面前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稱呼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明定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依次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近時代同類型貨物的*低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構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等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市場占有率),歸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賦稅。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遠銷貨物的為實際效率,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訂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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