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是由股東出資設立的,而股東出資后擁有公司的股權,股東是可以轉讓股權的,轉讓股權的時候一般要辦理轉讓登記,那么公司變更股權轉讓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在公司章程沒有對股權轉讓進行規定時,股權轉讓應適用公司法第72條之規定。如果股東違反其規定轉讓股權,應被認定為無效。
股東內部轉讓一般沒有什么爭議。如果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時,應爭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先購買權。如果兩個以上的股東都主張優先權時,各方可協商購買比例,如協商不成,各方按出資比例購買。
股東在向其他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如果違反上述程序與規定,很有可能會被認定為轉讓無效。
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從而排除了公司法第72條二款的適用。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有規定,應優先適用章程的規定。比如“公司章程規定股東轉讓股權時,只能轉讓給股東張三”,如果股東將股權轉讓給了股東李四,那么個轉讓行為就會被認定為無效。或者公司章程規定“股東轉讓股權時,只能以原始價轉讓給其他股東,其他股東按出資比例購買,不能轉讓給股東外的其他人”,如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其他人時,其協議也有可能被認為無效。
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有股權轉讓是需主管部門審批的。批準機關一般為國資委或當地政府。如國有股轉讓沒有經過批準,也會被認定為股權轉讓無效。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時需要詳細了解公司法及相關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否則將導致轉讓無效,從而帶來麻煩和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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