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加長2019年度代扣開立代征稅金現金申報期限的指示
稅總函〔2020〕43號
國家稅務總局北圻、的省、各縣市和開發計劃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秘書長秘書處:
為全面擁護新冠心臟病疫情預防工作,縮小援企穩崗采取措施,減緩企業十分困難,稅務總局移居財政部,提議延長2019年度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和**稅款手續費申報期限,由2020年3月30日延長至5月30日。
請各級稅務管理機關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增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19〕11號)和部門預算管理有關要求,進一步改進辦理流程,加強審核折算,緊急辦理付給。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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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送的“三代”稅款手續費如何金融學處理?
知會:
1、收到手續費時算入“其他開支”,若是一般納稅人按“餐飲導航服務—經紀公司代理服務”繳納稅收:
借:利息
貸:其他收益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收到手續費時計入“其他收益”,若是小規模納稅人按“商務輔助服務—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收益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三代”企事業所贏得的手續費收入應分開核算,計入本單位收入,用途與“三代”金融業務實際相關的合署電子設備、技術人員成本高、技術創新興建、耗材、運輸費等管理財政支出。上述支出書籍,國家僅有相關支出標準化的,嚴格繼續執行有關規定;很難支出標準的,參看當地糧食價格級別及市場價格,按需支出。單位取得的“三代”稅款手續費以及手續費的使用,應按照法律、規范有關規定執行。
稅務機關對單位和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議規定遵守代扣、代收、代征職責的,不得支付“三代”稅款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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