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登記機關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下屬工商行政管理所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注冊登記。
1.有經營能力的城鎮待業人員、農村村民以及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可以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
2.申請人需要具備與經營項目相應的資金、經營場地、經營能力及業務技術。
1.經營者簽署的《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
2.經營者的身份證復印件;申請登記為家庭經營的,以主持經營者作為經營者登記,由全體參加經營家庭成員在《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經營者簽名欄中簽字予以確認。提交居民戶口簿或者結婚證復印件作為家庭成員親屬關系證明;同時提交其他參加經營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對其姓名及身份證號碼予以備案。
3.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決定規定需要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應當提交有關許可證書或者批準文件復印件。
4.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個體工商戶以自有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自有場所的產權證明復印件;租用他人場所的,應當提交租賃協議和場所的產權證明復印件;無法提交經營場所產權證明的,可以提交市場主辦方、政府批準設立的各類開發區管委會、村居委會出具的同意在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證明。
5.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經營者簽署的《委托代理人證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簽字。
(1)申請人提交開業申請材料,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補正材料。
(2)受理的,發放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的,發放不予受理通知書。
(3)審核不通過的,發放不予核準通知書。
(4)審核通過后賦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5)賦碼后,打印核準通知書。
(6)向稅務機關傳輸開業信息,并向質檢部門傳輸相關信息。
(7)進行雙告知。
(8)打印營業執照并向申請人發照。
(1)首先,外部信息交換系統獲取工商部門傳遞的“兩證整合”個體工商戶登記信息后,依據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地址(以生產經營地址的行政區劃為標識)按戶自動清分至縣(區)稅務機關。在核心征管系統中,縣(區)稅務機關確認分配有誤的,將其退回至市(地)稅務機關,由市(地)稅務機關進行人工分配;省稅務機關無法直接分配至縣(區)稅務機關的,將其分配至市(地)稅務機關,由市(地)稅務機關向縣(區)稅務機關進行人工分配。各省稅務機關可自行探索自動清分規則,以減少人工清分的工作量。
(2)納稅人頭一次辦理涉稅事項時,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外部信息交換系統獲取個體工商戶登記表單信息及確認其他稅務管理信息。
以上就是聯貝為*講解的內容,如果您遇到了難點問題或者您對以上內容有疑問或者您還想了解相關資訊可以與我司取得聯系,不論您是要進行公司注冊、公司變更、代理記賬等業務都可以咨詢聯貝,我司有一批經驗豐富的團隊,將為您提供貼心的服務,讓您放心且安心。我們能給創業者完善的服務和疑難解答,在您的經營道路上,我們一路同行。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