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1.經營者申請變更登記或換照的,應當提交其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變更(換照)登記申請書》。
2.經營者的身份證復印件。
3.經營者本人姓名、住所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交姓名、住所變更后的身份證復印件。
4.個體工商戶變更組成形式的,由個人經營變更為家庭經營的,應當提交居民戶口簿或者結婚證復印件作為家庭成員親屬關系證明,同時提交其他參加經營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對其姓名及身份證號碼予以備案。
5.申請變更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需要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應當提交有關許可證書或者批準文件復印件。
6.在同一登記機關轄區范圍內申請經營場所變更的,提交新的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7.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經營者簽署的《委托代理人證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簽字。
(1)申請人提交變更(換照)申請材料,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補正材料。
(2)受理的,打印發放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的,發放不予受理通知書。
(3)審核通過的,發放核準通知書;審核不通過的,發放不予核準通知書。
(4)核準通過后,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向稅務機關傳輸變更信息;沒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賦新碼,向稅務機關傳輸開業信息,向質檢部門傳輸相關信息。
(5)進行雙告知。
(6)打印營業執照并向申請人發照。
(1)在稅務機關已啟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個體工商戶,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外部信息交換系統獲取工商部門變更工商登記有關表單信息,并對變更信息進行確認;在稅務機關未啟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個體工商戶,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時,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外部信息交換系統獲取工商部門推送的有關表單信息,按開業登記處理,對信息進行確認,若系統監控提示該戶已登記,則按變更登記處理,對信息進行更新。
(2)經營地址發生變更涉及主管稅務機關發生變化的,應對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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