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層收購(MBO)是公司管理層利用高負債融資買斷本公司的股權,使公司為私人所有,進而達到控制、重組公司的目的,并獲得超常收益的并購交易。MBO收購的主體是管理者,對于管理者的收購主體資格,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包括收購主體需為原企業的管理人員、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商業營利的人員不能作為收購的主體等。那么哪些人可以進行MBO收購?MBO收購的特點是什么?
在管理者收購中,鑒于目前小型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經營上的困難,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業管理部門有一些優惠性的措施,同時管理者收購會涉及到企業的核心商業秘密。如果不是原企業管理人員則不能享受優惠政策和獲取相應秘密。
股份合作制雖不能認為是管理者收購的形式之一,但通過股份合作制的這種形式,管理者可以成為企業股東。股份合作制這一企業形式,反映了企業制度中資合與人合的雙重特點,作為一種企業形式,目前尚未被我國公司立法和企業立法所確認,還僅僅表現在政策試點階段。作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設立,各地的政策都規定需要經當地政府的體改委或相應主管機構的批準,并完成工商登記手續。
根據我國《公司法》和國家工商局《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審批條件和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對于在原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法定代表人,自吊銷執照之日起三年內;因管理不善,企業被依法撤消或宣告破產的企業負有主要責任的法定代表人在三年內;刑滿釋放人員、勞教人員在期滿和解除勞教三年內;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人員,都不能作為MBO的主體。
按國家工商局《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審批條件和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公務員、軍人、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在職干部等特殊人員禁止從事商業營利活動。如果這些特殊身份人員,在特殊身份沒有辭去之前,利用MBO的方式收購了企業,則這種收購是無效的。
MBO的主要投資者是目標公司的經理和管理人員,他們往往對該公司非常了解,并有很強的經營管理能力。通過MBO,他們的身份由單一的經營者角色變為所有者與經營者合一的雙重身份。
通常發生在擁有穩定的現金流量的成熟行業。MBO屬于杠桿收購,管理層需要首先進行債務融資,然后再用被收購企業的現金流量來償還債務。成熟企業一般現金流量比較穩定,有利于收購順利實施。
MBO主要通過借貸融資來完成的,因此,MBO的財務由優先債(先償債務)、次級債(后償債務)與股權三者構成。目標公司存在潛在的管理效率提升空間。管理層是公司全部信息的擁有者,公司只有在具有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經營潛力的情況下,才會成為管理層的收購目標。
擺脫公開上市制度的約束,施展自己的才能。有些經營者認為證券監督機構對上市公司制訂的法規制度束縛了他們的手腳。
尋求合理回報,獲取與業績相稱的報酬。在由許多部門組成的企業中,出于公司整體發展的需要,部門管理人員的報酬常常與公司總體情況掛鉤,而難以如實反映部門的經營業績。MBO將部門資產剝離后可以產生更大的激勵作用和效率。
防御敵意收購,保住職位。管理層為了保住職位,往往會采取不同措施,修筑防御壁壘,而MBO可以提供很有|效的而又不那么具有破壞性的保護性防御。管理者以MBO形式購回公司整體,已發展成為一種防御敵意收購的越來越廣泛采用的新型金融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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