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權轉讓是與公司性命攸關的大事,理由很簡單,股份企業的利潤分配和權利是按照股權進行,股權越多,分配的權利和利潤越多,甚至是有的人能通過股權變更來改變其公司的創始人地位,所以對于公司變更中股權轉讓一定要慎重,而且要對它了解清楚,下面就介紹一下公司變更中股權變更的流程及注意事項。股權轉讓的流程:
一、召開公司股東會議,研究股權出售和收購股權的可行性,分析研究出售和收購股權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戰略發展,并對收購方的經濟實力經營能力進行分析,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程序進行操作。
二、聘請律師進行律師盡職調查。
三、出讓和受讓雙方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斷。
四、協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五、要跑到會計事務所對變更后的資本進行驗貨。
六、出讓方召開職工大會或股東大會,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和表決方法通過并形成書面的股東會決議。
七、股權變動的公司需召開股東大會,并形成決議。
八、出讓方和受讓方簽定股權轉讓合同或股權轉讓協議。
九、到各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等手續。
股權變更的大致流程就是上述的內容,那是不是就能隨意轉讓呢?答案是否,股權轉讓是有適用條件和限制限制條件。
公司股權轉讓的適用條件和限制:
一、股東之間主動轉讓股權
第七十一條頭條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即股東之間可以自由地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也不需要股東會表決通過。但是,國家有關政策從其它方面又對股東之間轉讓股權作出限制:像國有股需要控股或相關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運、能源工業、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業、外經貿等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東之間轉讓出資不能使國有股喪失需要控股或相關控股地位,如果根據公司的情形確需非國有股控股,需要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方可。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第三人轉讓股權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二項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三、因股權的強制執行引起的股權轉讓,這種強制的比較特殊,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有強制執行的依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依據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及其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上列執行依據應當具有給付內容,否則不應作為強制執行股權的依據,不能擴大解釋。
2、執行時履行通知義務。保護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只有其他股東依法放棄了優先購買權的,才可強制執行轉讓。
3、股權強制執行的范圍應限于執行依據所確定的數額及執行費用。
四、異議股東行使回購請求權引起的股權轉讓。
異議股東回購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五、股東資格的繼承取得引起的股權法定轉讓。
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后,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了股權,依法享有資產權益,參與重大決策等各項股東權利。同時新公司法在這里對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作了除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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