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營過程中,免不了進行公司調整變更,而公司也分為很多種類型,有一人獨資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合伙制公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等,公司變更也會隨著公司類型不同而進行的公司變更流程及所需材料不同,今天就和*介紹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變更的流程、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的法律依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的行政許可數量及方式:
無數量限制。許可方式:直接申請。
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的許可條件:
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九至四十二條規定符合條件有:
1、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2、營業場所在公司住所以外;
3、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4、法律、行政法規、決定所規定設立分公司報經審批的,應當取得有關部門的批準。
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的申請材料: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申請材料主要有: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
3、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因公司名稱變更而變更分公司名稱的,應當提交公司的名稱變更證明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變更營業場所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變更負責人的,應提交原分公司負責人的免職文件、新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申請表格:填寫《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行政許可時限
企業登記機關對決定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分別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一)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業登記場所提交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二)通過郵寄的方式提交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三)通過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業登記場所提交申請材料原件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通過郵寄方式提交申請材料原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原件與所受理的申請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將申請材料原件作為新申請的,應當根據《企業登記程序規定》(國家工商總局第9號令)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企業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未收到申請材料原件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需要對申請材料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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