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日常生活中所說的法人,其實就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需要設立法定代表人,不僅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管理,同時對該企業的所有合法經營行為和非法經營行為負責,以及所有債權和債務負責。那么可以說法人非常重要,那么公司法人有哪些限定性條件呢?
事實上,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經依法登記都可以成為.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指的是年滿18周歲的人,都在一定條件下成為法人。
作為依法律規定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需要具備相應的條件。綜合我國現行有關法定代表人任職的規定,其一般應具備的條件有:
⑴需要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⑵需要是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和專業知識的法人組織內部成員;
⑶需要是從事法人業 務活動的人;
⑷需要是執行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⑸需要經法律和法人組織章程規定的程序產 生并依法登記注冊。但是,已經擔任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者,原則上不得再擔任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根據我國法律的具體規定,對于不同類型的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資格還有一些特殊的限制,現分述如下:
1.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資格。《公司法》第 57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㈠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㈡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㈢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㈣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起未逾三年;
㈤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2.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任職限制。《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 4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
㈠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㈡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㈢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安全機關通緝的;
㈣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 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㈤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㈥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起未逾三年的;
㈦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㈧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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