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發票超過經營范圍是不是歸屬于虛開發票?相關的具體規定是怎么的,下面上海聯貝注冊公司為*簡單的介紹一下。
國稅總局有關修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告第十條要求:一般納稅人市場銷售貨品或是出示應稅服務,應向購方開具專用發票。
(一)新項目齊備,與具體買賣相符合;
(二)筆跡清晰,不可過線、錯格;
(三)抵扣聯和抵扣聯蓋上財務章或是財務專用章;
(四)依照所得稅繳稅責任的產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上述規定的專用發票,購方有權利拒絕接收。
除此根據相關要求,對外開放開具所得稅專用發票另外合乎下列情況的,不屬于對外開放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市場銷售了貨品,或是出示了所得稅應稅服務、應納稅額服務項目;
(2)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扣除了所市場銷售貨品、所出示應稅服務或是應納稅額服務項目的賬款,或是獲得了索要市場銷售賬款的憑證;
(3)納稅人按照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所得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市場銷售貨品、所出示應稅服務或是應納稅額服務項目相符合,且該所得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理合法獲得、并以自身為名開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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