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定代表人變更了就無需在付款原來公司欠了的債務嗎?那麼假如公司是出讓來的,那前邊的人欠的債務是否還要還呢?下邊上海聯貝注冊公司為*介紹一下。
先是公司是否僅僅變更了法定代表人,還是全部的出讓了?
次之,在變更前和變更以后的法定代表人是不是公司股東?
那麼,法定代表人要為公司的債務承擔嗎?
依據《公司法》的有關要求,公司的債務,和本人不相干;可是假如該法定代表人在履行公司權力的全過程因其違反規定違反規定或公司規章,給公司導致損害,就要擔負相對的義務。
假如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了,或是公司出讓了。依據《公司法》要求,公司工商注冊事宜產生變更(包含法定代表人變更),原公司的債務債務將由變更后的公司所有擔負。
另外,《合同法》第76條要求:合同生效后,被告方不可因名字、名字的變更或是法定代表人、責任人、承辦人的變化而不合同履行責任。
這兒就要確立一點:法定代表人專業知識替代公司解決債務難題,真實要擔負公司債務債卷的還是公司,由于公司的錢是股東出的。
假如公司是出讓回來的,那在出讓以前要明確該公司有木有將債務債務解決清晰,是不是欠稅款,金融機構有木有借款,有借款得話是不是還完這些。
一般彼此簽署“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書”都是承諾:原債務由原股東擔負。假如股東有謊報債務的狀況,那麼,能夠追求其義務,可是很可能是新股東要先擔負,隨后再向原股東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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