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法對公司股東出資方式在27條1款中做出了有關規定,它將股東出資方式分為貨幣出資與非貨幣出資兩種,對非貨幣出資有一個基本的要求就是該財產能夠評估作價、可以轉讓。具體的出資方式可以分為:
作為出資所用的貨幣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法定貨幣也就是人|民幣。在公司設立的時候必然需要用到大量的貨幣,用來支付公司創立之初所需要的各項事務,比如設備采購、人才招聘等事項。所以,股東用貨幣出資是好也是普遍的方式。如果股東一方是外國人外幣出資也是被允許的。
有價證券是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的一種出資方式,主要是因為有價證券本身具有不確定性,公司法上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在實踐中對股東出資的要求是可以轉讓,可以評估作價。同時一旦形成股東出資公司所取得的就是被出資股份的所有權,公司只有能夠將此出資轉化為財產才能成為股東出資。
這里所說的實物是法律上所說的有形財產,法律上將財產分為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以實物方式出資的財產需要是有形財產。
在有形財產中還可以再次進行分類可以將有形財產分為動產和不動產,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一旦移動就會造成其損壞或者價值減損的財產,動產是指除了不動產以外的,能夠被移動同時移動不會造成其損壞或者價值減損。
作為股東出資的實物既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在實踐中動產所占的比例更大,能夠作為股東出資的動產的要求是:股東需要對其出資的實物擁有所有權,同時所出資的實物好是公司設立或者生產經營所需要的,否則公司還要浪費其他人力物力去拍賣變賣該實物財產。
知識產權主要包括著作權、商標權以及專|利,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主體基于其智力勞動成果所擁有的專有權。
以知識產方式出資要求知識產權的權利人轉讓的是其對該知識產權的所有權,公司取得該知識產權的所有權利,可以占有、使用、收益、處分該權利。
土地使用權也是股東出資的方式之一,公司在成立之初需要生產經營或者辦公場地,股東以土地使用權出資該出資可以成為公司的生產經營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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