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國經濟不斷的快速發展,許多企業在發展中不斷的選擇壯大或是因為公司發展需要,從而出現了一些收購的現象。其中,收購包括了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那么公司股權收購與資產收購區別是什么?
股權收購的主體是收購公司和目標公司的股東,客體是目標公司的股權。而資產收購的主體是收購公司和目標公司,客體是目標公司的資產。
股權收購方式下,收購公司成為目標公司股東,收購公司僅在出資范圍內承擔責任,目標公司的原有債務仍然由目標公司承擔。由于目標公司的原有債務對今后股東的收益有著巨大的影響,因此在股權收購之前,收購公司需要調查清楚目標公司的債務狀況,一般并購公司聘請專|業的中介機構如設計師和律師對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并在股權轉讓協議中對目標公司潛在債務風險予以規避。
在股權收購中,納稅義務人是收購公司和目標公司股東,而與目標公司無關。除了印花稅外,目標公司股東可能因股權轉讓而繳納企業或個人所得稅。
股權收購的客體是目標公司的股權,而資產收購的客體是目標公司的資產。股權收購因股東變動須辦理工商變更手續,資產收購不需要辦理工商變更手續,但收購資產中有不動產的,須到房地產等部門辦理不動產過戶手續。
股權收購中,影響大的是目標公司的其他股東。股權收購須有目標公司過半數的股東同意并且其他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對外商投資企業,須取得其他合營方的同意。因此股權收購可能會受制于目標公司其他股東。
1、進行債權債務及擔保的申報公告。這樣可以使并購目標公司的隱形債務及擔保浮出水面,從而幫助收購方了解全|面的債權債務情況。
2、在收購前需要對企業進行盡職調查。調查內容應包括:目標企業的概況、經營業務、股權結構、企業動產、不動產、知識產權、債權債務;涉及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及其他法律程序等相關方面(包括潛在的)。
3、謹慎制定轉讓協議條款。在股權轉讓協議中規定應企業債權債務(包括任何的欠款、債務、擔保、罰款、責任等)的處理,均由轉讓方承諾負責清償和解決,保證收購方不會因此受到任何追索,否則,轉讓方將承擔嚴重的違約責任。
4、在資產并購中,需要保障所收購資產沒有附帶的任何債務、擔保等權利負擔。對于完全依附于資產本身債務,需要由轉讓方在轉讓前解決,否則應當拒絕收購。相關資產在數量、質量、性能、安|全、知識產權甚至環保等方面均符合約定要求,不存在隱瞞任何不利于收購方或者不符合約定的情形。
5、設定保證的風險控制。要求轉讓方以其相應價值的財產抵押、質押或者提供具有代為償還能力的第三方擔保。在轉讓方沒有償債能力后,可以行使擔保權。但是在具體操作過程中,要注意審查擔保企業的資信狀況或是擔保人的主體資格,設定健全的單板程序,適當運用反擔保,并且注意運用保證責任的免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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