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有限責任公司是公司類型中的其中一種,正常情況下,一家公司想要得到很好的治理,通常會有監事會的存在。那么有限責任公司監事退出有什么程序?
公司法規定“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無論你是在股份有限公司還是有限責任公司擔任監事,如果想退出公司監事,有兩種方法:
1.等任期屆滿;
2.提出辭職。但是在新的監事選出來之前,仍需履行公司的監事職務。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法律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8.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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