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共建生機灣區,聯袂開放創新”為主題的第二十一屆中國國際上高新技術成果展覽在深圳之后升起帷幕。創新決定未來,提升在源頭創新與*重要核心技術的創新技能才能在關鍵各個領域實現重大躍升。認知科學、智能汽車、無人系統、概念農業等等這些之前似乎*遠的科技,現在已經來到了我們身邊。
目前,稅收自貿區遍布科技創新運動的各個環節領域,努力搶占科技制高點的改革創新企業加快緊追的步伐。那么,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有哪些?制作單位看看↓
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渴望主體】
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
【優惠內容可】
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維持進行研究工作共同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借以為基礎著手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當地人企業。
2.高新技術企業要經過各省(省市、直轄市、副省級)科技行政管理其他部門同本級財政稅收、稅務部門都是由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的認定。
3.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創設一年以上。
4.企業通過自主研制出、入股、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展現出核心支持起到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5.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分屬《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6.企業為生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適逢廠礦數量的比例不低于10%。
7.企業近三個財年(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的研究開發費用貿易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相應要求。
8.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年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9.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10.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重大事故或相當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制定條例》第九十三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僅限于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告知》(財稅〔2011〕47號)
4.《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正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前提>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
5.《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核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
職工教育資金按照8%企業所得稅稅后支付
【享受主體】
所有企業
【優惠內容】
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核定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之前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享受條件】
發生職工教育經費支出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
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小企業財務危機結轉年限延長至10年
【享受主體】
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表列泛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并未補足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大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享受條件】
1.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按照《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2.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按照《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規定贏取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序號的企業。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
技術先進設備型服務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優惠內容】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為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法人企業。
2.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經營范圍認定范圍(試行)》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其中服務貿易類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須滿足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范圍按照《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范圍(服務貿易類)》履行。
3.具有校院以上高學歷的工作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4.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其中服務貿易類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范圍(服務貿易類)》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5.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國內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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