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都了解,公司在進行重組的時候就需要提交相應的材料,同時是需要進行備案的,那么閔行變更公司重組收購在哪里備案?
1.以重組的客體為準,公司重組分為公司部分財產重組、公司人格重組、公司股權重組、公司控制權和公司經營方式重組。
2.以重組的公司數量為準,公司重組分為公司之間的重組與公司自身的重組。
3.以公司重組的主體為準,公司重組可分為內資重組與外資重組。
4.以重組的效果為準,公司重組可以分為以壯大公司資產規模和經營規模為目的的增重型公司重組以及以收縮公司資產規模和經營規模為目的的瘦|身型公司重組。
5.以參與重組公司的競爭力為準,公司重組可以分為擴張型重組和康復型重組。
1.公司重組活動是受到公司法強制規范適度干預的商事活動。
2.公司重組的主體既包括公司,也包括股東。
3.公司重組的客體是公司于股東享有的物權、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各種財產權利。
4.公司重組適用于各類公司。
公司重組收購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備案。
《公司法》一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5.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6.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需要。
公司因前款1項、2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3項、5項、6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1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2項、4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3項、5項、6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并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一款3項、5項、6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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