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的公司企業一旦不能繼續經營下去的時候,就需要向相關單位,提出破產清算的申請了,以此來宣布該公司企業在法律地位上能夠被注銷,而其中的流程自然是有規定的,那么黃浦公司清算組備案時間需要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一百八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第六章注銷登記第四十二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破產清算組,是指破產宣告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揮和監督之下接管破產企業并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總管破產清算事務的專門機構。破產宣告后,破產財產的管理和清算工作繁雜沉重,加之大量的法律事務和非法律事務摻雜其間,因而遠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勝任,故有必要成立專門的清算機構。破產清算組是破產程序中重要的一個機構,它具體管理破產中的各項事務,破產程序進行中的其他機關或組織僅起監督或輔助作用。破產程序能否公正、公平和高|效率地順利進行和終結,與破產清算組的關系至為密切。
公司法上的清算是指非因破產原因而在破產程序之外進行的清算,即公司的解散清算。根據《公司法》184條規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
1.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4.股東請求而被司法解散,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強制清算主要指在公司自行清算無法啟動時,通過公權力的介入而開始的一種解散清算。現行法律規定,主要指通過法院指定清算組開始清算。
1.提請強制清算的主體:債權人和公司股東。
2強制清算啟動事由: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的;故意拖延清算的;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和股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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