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破產帶來的必然是大量的就職人員失業,以及對于公司全部財產進行清算,從而用這些清算的財產來抵消相應的債款,對于這些債務的債權人是有相應的申報債權的期限的。那么公司清算階段申報債權的期限是有多長?
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1.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2.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
3.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注意事項;
4.管理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及其處理事務的地址;
5.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要求;
6.頭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7.法院認為應當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項。
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短的不得少于三十日,長的不得超過三個月。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根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的規定,清算組未按照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清算組成員應對債權人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若清算組按照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在清算財產已經分配完畢的情況下,除非公司自愿清償,否則債權人不能要求清算組依照清算程序清償其與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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