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并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的股東,既擁有一定權利,也承擔一定義務。那么作為公司股東都有哪些權利呢?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
《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公司法》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退股權有兩種含義:1.當公司招募說明書中出現不真實或隱瞞事實時,投資者擁有的退出投資的權利。2.購買互惠基金投資者的權利。在收到成|交確認后48小時內按認購額或低于認購額的市值撤回所有投資,基金銷售和管理公司不得收取包括管理費、傭金在內的任何費用。
知情權是指知悉、獲取信息的自由與權利,包括從官方或非官方知悉、獲取相關信息。狹義知情權僅指知悉、獲取官方信息的自由與權利。隨著知情權外延的不斷擴展,知情權既有公法權利的屬性,也有民事權利的屬性,特別是對個人信息的知情權,是公|民作為民事主體所需要享有的人格權的一部分。
指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或可轉換債時老股東可以按原先持有的股份數量的一定比例優先于他人進行認購的權利。設立優先認購權的目的是在公司有擴大總股本的融資行為時保障現有股東的持股比例和權益不被攤薄。股東購買新股票的定價往往低于新股的市價,因而優先認股權本身亦具有市場價值。股東可以自己行使該權利,也可以通過轉讓權利證書而將新股優先認購權轉讓給他人行使,也就是說,在優先認購權生效之前賣出股票。當然,原股東的新股優先認購權并不是絕|對的,法律確立新股認購優先權是在比較公司內部組織結構平衡和公司資本順利擴張兩種價值之后做出的判斷,也就是說,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原有股東新股優先認購權是可以被合理排除的。事實上,在實際案例中,只要公司能讓市場相信今后公司業績會因為新股募集資金項目推動,增長高于股本擴張規模,增發新股一般都沒有老股東優先認購權,尤其是定向增發。
1.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2.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因貪污、賄賂、受賄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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