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隨著社會大眾日益增長的文化需求,各種各樣的文化產品也隨之誕生了,同時版權糾紛也是在日益增多,版權糾紛又可以叫做著作權糾紛,具體包括著作權侵權糾紛和著作權合同糾紛兩大類。那么著作版權糾紛有哪幾種類型呢?
廣告語在具備作品的構成要件時,應當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只要該廣告語具有獨|創性,已經構成作品。
對于特定人物的自傳體文學作品,一般看該作品寫做人與該特定人物有無約定,如無書面約定,則應當由該特定人物享有著作權。
編輯作品由編輯人享有著作權,但編輯作品不得侵犯原有作品的著作權。同時,編輯作品中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音樂作品的,應當向作者支付報酬。去年,音樂著作權人向歌廳、酒吧等經營場所無償使用音樂作品的行為主張著作權是很好的例子。
出版單位與作者有時會因為書稿的丟失、毀損發生糾紛,有時會因為是否享有專有出版權發生糾紛。上述糾紛事實上不屬于著作權糾紛,屬于出版合同糾紛。
《著作權法》第47條對此做出了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則有關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沒有直接證據予以證實,一般要從作品的藝術價值與作者的繪畫能力水平是否相當,所爭議的作品的繪畫細節特征與當事人的陳述是否相符以及現場臨摹和鑒定結果來判斷。
銷售商明知自己銷售的商品西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商品而銷售的,應當根據銷售數額、侵權的情節及給著作權人造成的損失等因素,確定侵權的民事責任。銷售商違反《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的,可予以相應的民事制裁。
由他人執筆,本人審閱定稿并以本人名義發表的報告、講話等作品,著作權歸報告人或講話人享有。但出于本職工作的報告、講話屬于政府工作或者公益性工作的,報告人或講話人不享有著作權。
一部作品為其他人合法所有,而著作權人需要使用該作品,著作權人有權使用,作品所有人不得無理拒絕。但著作權人應當說明使用的理由。作品所有人可以著作權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如果著作權人在使用作品的過程中將作品毀壞或者滅失,著作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不同的作者,就同一題材創作了相似的作品,往往容易引發著作權歸屬糾紛,或者一方可能主張另一方抄襲、剽竊。根據著作權法關于作品構成要件的規定,如果雙方作品的表現形式系各自獨立創作完成,具有獨|創性,應當認定爭議雙方各自獨立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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