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公司正常活動的需要,是可以將注冊資金取出來使用的。為了防止被其他人說成是濫用公司的注冊資金,建議每一個公司的管理者,在使用公司的注冊資金時,都列出明確的菜單,不至于在被他人起訴時,無法說明注冊資金是如何使用的。
企業注冊資本可以取出,不過取出來的注冊資本只能使用在公司購置辦公司設備方面,生產設備方面,或者是給員工發工資。除此之外,公司注冊資本切記不能隨便使用。并且,注冊資本千萬不可一次性全部取出來使用,本身注冊資本轉到公司賬戶上的錢,只能用來提供公司的日常經營的使用,因為一次性提取會有抽逃注冊資金的嫌疑,會引起工商局,稅務局等相關部門的稽查,并且如果注冊資本的數量很大且一次性提出來的,還可能會被公安局判為刑事犯罪的范疇中。
在公司注冊的過程中需要在銀行開立兩次賬戶;頭一次是驗資賬戶,驗資賬戶只在企業驗資時使用,驗資完成后注銷。第2次是公司的基本賬戶,用于公司日常的資金出入和結算使用。資本入賬時同時現金也收到入賬,資本帳一般不會改變(除非增資或法律容許的股本減少),但現金帳上反映的現金可合理動用。
在公司注冊完畢后,注冊資金使用的帳戶不再需要,憑公司證件把這個臨時帳戶轉為公司的基本帳戶,即可以可以支取使用,用于公司的運營(支付租金,購買辦公用品,支付工資等),只是注冊的過程中不能支取使用。
按規定,公司注冊資本取出來用不當被認定為抽逃資金的,將承擔以下的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公司法相關規定,股東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一旦履行了出資義務,股東出資的財產即轉為公司財產,股東抽逃資金實質上是不法侵占公司財產。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確定,股東應當在抽逃出資額范圍內承擔民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01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71條之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故,對構成抽逃出資的股東,將被要求將所抽逃的出資款項全額返還公司,并將被施以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59條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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