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商標也是要經過國家部門登記的,集體商標總的來說是一種特殊的商標類型,商標分為個人,還有集體擁有,那么什么是集體商標?集體商標與普通商標的區別有哪些?
它與其它商標的概念不同,集體商標只能由某一組織申請注冊,需要提交使用管理規則,而普通商標則可以由某一組織或某一個體經營申請注冊,二者除了在注冊方式上有所差別,在商標轉讓續期方便也有著不同的概念:集體商標不能進行商標轉讓,并且失效后2年內商標局不得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而普通商標可以商標轉讓,并且只需一年商標局就可以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
根據《商標法》第3條的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法律上已把這四種商標明確劃分為注冊商標的四個基本類型。
集體組織既可以申請注冊集體商標,也可以申請注冊普通商標,但兩者有以下的區別:
1.申請集體商標的,需要提交使用管理規則;申請普通商標無此要求。
2.集體商標不能準許本組織以外的成員使用;普通商標可以許可本組織以外的成員使用。
3.集體商標只能由某一組織申請注冊;普通商標則可以由某一組織或某一個體經營者申請注冊。
4.集體商標準許其成員使用時不必簽訂許可使用合同;普通商標許可他人使用時需要簽訂許可使用合同。
5.集體商標與普通商標均表明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但集體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來自某組織;普通商標則表明來自某一經營者。
6.集體商標失效后兩年內商標局不得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普通商標則只需一年商標局就可以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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