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貝訊 11月12日 星期一 世界經濟的發展瞬息萬變,可能一個公司在一夜之間就會破產倒閉。當一個公司宣布破產后,就需要法定程序進行公司破產清算,清算很容易產生紛爭,破產之后的一系列有關的法律問題,處理起來是比較麻煩的。就像破產之后清算的此類問題,因為它涉及的內容比較的復雜,涉及到很多人去切身利益。那么公司清算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債權和清償債務的具體安排,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相關部門確認。
清算組織要全部清理公司的全部財產,不僅包括固定資產,還要流動資產;不僅包括有形資產,還包括無形資產;不僅包括債權,還包括債務。在清理后,清算組需要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作為下一步工作的基礎。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為了防止清算組對個別債權人進行優先清償,新法增加規定了在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的法定義務。
清算的核心任務是分配財產。根據公司法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財產的分配順序依次為:
1.支付清算費用;
2.支付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5.上述四項款項清償完畢之后的公司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取得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權,是公司股東自益權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公司股東的基本權利。在分配方式上可采取貨幣分配、實物分配或者作價分配等形式,其基本要求是:既要大限度保護股東的權益,又要體現平等和公平分配的原則。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照上述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法定公告期是90天,所以一定超過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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